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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落跑後又闖回來!前女房客擅入住宅 被女房東當場抓包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21日01:00 • 尹維源

一名女子小彤因為積欠租金,所以提前搬離租屋處,不料,事隔2個多月後,她竟再度返回昔日租屋地點,並且擅自進入屋內,當場遭到女房東阿婷(均化名)發現後報警處理。案件經檢警偵辦,法院審理後認定,小彤涉犯侵入住宅罪,依法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小彤與阿婷原為房客與房東關係,雙方約定自2025年5月起承租一處房屋,租期1個月。不過小婷入住僅4天,便因無力負擔房租,自行搬離並失去聯繫。不料,2個月後某日下午,小彤竟再度返回該處,未經同意擅自進入屋內。阿婷發現後大感錯愕,立即向警方報案。

檢方調查期間,小彤坦承曾進入屋內,但辯稱只是想拿回自己的物品,否認有其他不法意圖。不過檢察官認為,雙方租賃關係早已結束,且小彤並未取得屋主同意,其行為已構成刑法所規範的侵入住宅罪,因此,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值得注意的是,阿婷曾指控小彤趁機竊取現金800元,因此另外涉嫌侵入住宅竊盜罪。不過檢方深入調查後發現,現場並無監視器畫面拍下竊盜過程,也沒有目擊證人可以證明小彤確有偷竊行為,就連阿婷也坦承缺乏直接證據。

檢察官指出,刑事案件必須講求證據,不能僅憑懷疑就認定犯罪。由於現有事證不足以證明曾女確實拿走現金,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因此,未將竊盜部分列為起訴範圍。

法院審理時認為,住宅安寧與居住自由屬於法律保障的重要法益,即便過去曾為租客,租約結束後亦不得任意返回或進入他人住居空間。小彤未經屋主允許便擅自闖入住宅,已侵害他人居住安寧,行為實有不當。

法官審酌,小彤曾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個人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因素後,認為仍有科刑必要,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每日1000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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