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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警開車撞癱農夫!家屬求償1500萬 法院認「次因」判賠323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記者 洪正達 報導
旗山分局黃姓偵查佐撞癱農夫,家屬提起國賠1500萬,但法官確認肇責後,判決警方只要賠償323萬元。(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旗山分局黃姓偵查佐,於2022年9月間駕駛偵防車行經美濃區時,與騎乘機車的59歲鍾姓男子發生嚴重車禍,鍾男經急救後雖撿回一命,但因重傷導致終身需專人照顧、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家屬事後向高雄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求償金額高達1500多萬元,案經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審理後,認定黃姓偵查佐僅需負擔3成肇事責任,判處高雄市警局須賠償鍾男及其妻子共323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車禍發生在2022年9月13日上午,黃姓偵查佐結束勤務駕駛偵防車返程,行經美濃區中興路二段與福義街口時,因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與沿福義街騎機車直行的鍾姓男子發生激烈碰撞,鍾男當場傷重倒地,機車直接飛到農田中,鍾男緊急送醫搶救後,因顱內出血併發水腦及身體多處骨折,雖然保住性命,但至今生活已無法自理。

鍾男家屬主張,原本務農的鍾男正值壯年,車禍卻讓家庭瞬間陷入崩塌,妻子更必須承擔長期的照顧重擔。經統計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總損害金額約3098萬元;若以警方與鍾男各負擔一半肇責計算,向高雄市警局提出國賠,求償鍾男部分1549萬3848元、鍾妻50萬元,對此,高雄市警局則抗辯,表示看護費應以2名外籍看護費用為基準,且計算10年即可,認為家屬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審理後指出,肇事路口並未設置交通號誌,鍾男當時為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的警車先行,違反注意義務較重,屬於事故的主要肇因;而警方未減速則為次要肇因,因此認定警方僅需負擔3成肇事責任。

法院另依醫療專業鑑定,確認鍾男確實需要專業長照與一般看護雙人照顧;同時參考農業部主力農家平均所得,以每人每年約60萬元計算其工作損失。最終在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後,判決警方應賠償鍾男293萬7280元、鍾妻30萬元,合計約3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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