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百科/巨災準備金 強化清償力
為強化財產保險業因應巨災衝擊並維持財務安全,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巨災準備金。明定巨災指地震、颱風洪水、傳染病、恐怖攻擊、信用及保證風險所致之損失。
此外,金管會考量台灣地震與颱風等風險較為集中,今年將修正發布巨災準備金規定,把產險業跟再保險業接軌IFRS 17產生的一次性有利影響數轉提到負債項下準備金,分別為160億元與3億元,這項資本緩衝可用來強化業者因應巨災風險能力,有助提升產險業及再保險業清償能力與抗災韌性,並可維持市場信心及財務結構穩定,保障保戶權益。
本次修正規定,產險業及我國再保險業將1月1日起首次採用IFRS 17,因會計制度轉換所產生保留盈餘淨增加影響數,留存於負債項下相關準備金。其中,產險業將留存於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重大事故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再保險業將留存於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