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屏東縣女警為調動竟偷蓋所長印章 被依偽造文書判刑
屏東警分局某派出所約30歲邱姓女警寫職務報告為求調動順利,未經所長同意,趁所長外出時,進入所長辦公室拿取所長印章蓋章,遭同事發現後告訴所長,經查證屬實,分局依法移送,屏東地院審理後,邱姓女警依違反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3月間邱姓女警為求職務調動順利,未經所長同意,趁所長外出進入所長辦公室,盜用辦公室抽屜內所長的官章,蓋在自己要申請職務調動的報告後,將報告遞交給分局。
邱姓女警的舉動被同事發現,告知所長後展開調查,邱姓女警坦承,並調閱監視器等佐證,警方依法移送偵辦。
判決指出,邱姓女警的職務報告寫到,滋因身心不堪負荷,戰戰競競…亟盼請調本分局任一派出所…懇請鈞長准予等語。並蓋印有邱姓女警、所長的職官印章印文1枚。
判決指出,審酌邱女是派出所警員,本應克盡職守、遵守法令,竟為求職務調動,偷蓋所長印章,足以損害所長、分局對公文管理正確性,所為於法難容,本應予嚴懲,但考量邱姓女警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雖未能與所長達成和解,然仍有傳道歉訊息,並寫道歉信給所長。
判決指出,邱姓女警雖然在案發前後,有數次申誡懲處紀錄,但期間內仍有因勤務辛勞而獲嘉獎,同年9月獲17支嘉錄,此外尚無大過、記過等重大違紀。邱姓女警在今年7月起調到其他分局派出所,邱女調任其他單位,職務表現有改善。且已坦承犯行,已知悔悟。
判決指出,相信經此刑宣告後,邱女應知警惕,再犯風險非高,因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為使其深切記取教訓,勿再蹈法網,衡平其所造成的損害,宣告緩刑附帶條件,判邱姓女警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