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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自己的、路卻是別人的 男打官司後每年得付4.2萬過路費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20日08:33 • 發布於 09月20日08:20

新竹張男名下8筆土地都沒有直接通到馬路,成了「袋地」,為了進出及日後蓋房,提告要求通行鄰居土地。新竹地院二審認定,現有巷道已鋪柏油,是對周邊土地影響最小的路線,判張男可通行,但每年要付地主共4萬2048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所有的8筆土地沒有適合的道路可對外通行,他主張如果不經過附近土地,不只人車出入困難,未來也無法申請建照,因此提告要求確認通行權,並希望能在通行範圍內埋設電線、水管及天然氣管線。

一審勘驗後認為,張男土地確實屬袋地,而旁邊竹東鎮某巷已鋪柏油,現況也有人車通行,讓張男從這條路進出,對鄰地造成的影響最小,因此判他可通行其中210平方公尺及228平方公尺土地,也能埋設必要管線。

地主林男不服,主張張男還有其他路可以走,現在選的路線只是為了方便開發蓋房,埋管線也可能影響自己未來使用土地。法官調查後發現,其中一條替代路線會經過國有土地,但國有財產署已不同意通行,加上現有道路本來就有電線桿、自來水、天然氣及電信管線,因此不採林男說法。

至於通行費用,法院認為,張男雖依法有通行權,但地主也因土地被通行、埋設管線而受到限制,不能要求免費使用。依土地申報地價計算,張男每年須付林男3萬1968元,另付另一名地主1萬80元,合計4萬2048元。

張男曾主張,這條路本來就長期有人通行,不該再付錢,還稱對方也曾使用他的土地迴車,應互相抵銷。法官則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最後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張男可通行、但須按年付費的結果,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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