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邢泰釗 「大烏鴉」陳宏達揭檢察權最大危機:把「政治期待」誤認為犯罪事實
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經常撰文評論檢察體制,2026年4月8日更在立法院公聽會直指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徐錫祥太政治性、不夠格,被公認為現今檢察界最敢講的大烏鴉。陳宏達今(6)日深感檢察體制崩落再將矛頭指向2026年5月7日卸任的檢察總長邢泰釗,強調檢察首長的成敗,不在花拳繡腿的聲量,而是案件在法庭上的真功夫。
陳宏達點名邢泰釗 批檢察首長應看法庭真功夫
陳宏達指出,評價一位檢察首長功過,不能只看其氣勢是否強硬、口號是否漂亮、著作是否汗牛充棟,更應回到一個最樸素的標準:起訴是否經得起證據檢驗,案件是否經得起法院審判,作為是否禁得起歷史評價。三中案纏訟多年,馬英九等人一、二審均獲無罪;高院二審仍駁回檢方對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等人的上訴,僅蔡正元部分維持有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範,兩審無罪後檢方再上訴第三審門檻極高。向心、龔青夫婦部分,國安法偵查最後不起訴確定,另洗錢案亦獲無罪確定,限制出境期間長達數年,後續並衍生行政訴訟與國家權力行使正當性的爭議。
「轟轟烈烈起訴、稀稀落落無罪」 陳宏達示警司法治理危機
陳宏達認為,這些案件不能只簡化為「辦案失敗」4字,更不能流於對個人功過的情緒清算;但它們確實提出一個嚴肅問題:當重大政治敏感案件最後在法院大量崩解,檢察體系是否曾經誠實檢討起訴標準、證據品質、偵查節奏與政治距離?他並指,檢察權最大的危機不是辦不成大案,而是把「辦大案」誤認為「有魄力」;把「重兵部署」誤認為「證據充分」;把「政治期待」誤認為「犯罪事實」。愈是高度政治化、國安化、媒體化的案件,檢察首長愈應嚴審證據門檻、節制偵查手段、保持理性冷靜。
陳宏達強調,檢察首長的責任,並不在於要求每案必勝。無罪判決本來就是司法審查的一部分,也可能代表法院見解不同、證據評價不同、法律構成要件解釋不同。但若一再出現轟轟烈烈起訴,稀稀落落無罪的結果,問題便不只是個案勝敗,而是整體組織治理的警訊。
陳宏達也提出3點檢討,包括:
- 起訴審查是否過度倚賴主觀自信?
- 檢察首長是否建立有效的案件品質控管?
- 政治敏感案件是否保持足夠制度距離?
起訴審查是否過度倚賴主觀自信?
陳宏達認為,檢察首長不能只問「這案子很嚴重,我覺得他有罪」,還必須問「我能不能在法庭上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重大案件尤其不能把推論包裝成證據,把政治脈絡當作犯罪構成,把心中懷疑當成起訴素材。
檢察首長是否建立有效的案件品質控管?
陳宏達指出,檢察首長不是只在案件起訴時背書、發言、展現決心,更應在偵查過程建立嚴格的法律審查、證據審查、偵查紀律與風險評估。重大案件若最後大量無罪,不能只推由承辦檢察官個人承擔壓力,首長也應站出來面對決策、督導與組織文化的責任。
政治敏感案件是否保持足夠制度距離?
陳宏達認為,檢察首長一旦讓人民感覺過於靠近政治,無論最後有罪或無罪,公信力都會受傷。檢察官不必討好任何政黨,也不必迎合任何陣營;檢察體系唯一應服務的,是證據、法律與程序正義。
陳宏達表示,因此,對檢察首長任內重大案件的評價,也不能因其職位崇高而迴避制度檢討。檢察首長的真正高度,不在於敢不敢辦政治人物,而在於敢不敢面對起訴案件品質不足;不在於敢不敢起訴,而在於能不能要求自我節制及改進。檢察官辦錯案,人民付出的是自由、名譽與歲月;檢察機關若是辦成政治案件的模樣,國家付出的是司法公信力。檢察權不能靠外表氣勢證明正義,必須靠實力證據通過審判。辦案可以有勇,但起訴必須謙卑;首長可以有風格,但制度不能走偏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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