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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留近500萬房地產 母「不想有牽扯」替子女拋棄繼承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一名婦人替兩名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拋棄已故祖父遺產,希望從此與前夫家族不再有任何牽連。不過法官調查發現,死者名下仍留有價值約492萬元的不動產,且未發現有明顯債務問題,因此認定拋棄繼承恐損及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法院裁定,兩名未成年姐弟小晴、小皓是已故男子阿德(均化名)的孫女與孫子。阿德於日前過世後,因其子女繼承順位問題,小晴與小皓成為代位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姐弟倆的母親小琳身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並附上戶籍資料及相關切結文件,希望讓孩子放棄繼承祖父遺產。

然而,法院審理時發現,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並非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依民法規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所為的財產處分,必須以子女利益為前提;若不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即使已表示同意,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為進一步釐清情況,法官特別通知小琳到庭說明。庭訊時,小琳坦言,自己與前夫離婚多年,平時幾乎沒有聯繫,獨自扶養兩名孩子,家庭經濟狀況也不寬裕。她表示,前夫家人僅在祖父過世時通知她參加喪禮,自己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況並不清楚。

小琳表示,替孩子辦理拋棄繼承,並非因知道有債務問題,而是單純希望與前夫家徹底劃清界線,「就算遺產大於債務,我也不想要,斷乾淨就好了」。但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德名下仍持有1筆土地及1筆房屋,不動產現值合計約491萬9610元。此外,其他繼承人中仍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顯示遺產並非毫無價值。

法官指出,小琳始終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死者遺留龐大債務,也無法證明繼承對兩名未成年子女小晴、小皓有任何不利益。相反地,若拋棄繼承,孩子將直接失去未來取得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機會。

法院認為,從客觀角度觀察,放棄這筆遺產顯然可能損害未成年人的財產利益,因此難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既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行為本身不具合法性,兩名孩子的拋棄繼承聲明自然也不生效力。因此,法院裁定,兩名未成年繼承人的拋棄繼承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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