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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手稿拍賣成贓物?遺孀控掃葉工房盜拍楊牧手稿 掃葉工房:已撤拍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網路時代,作家手稿拍賣往往被認為是「推廣閱讀」的佳話,也經常擁有「一字千金」的身價。但如果是拍賣的是作家當年投稿報紙副刊的手稿,「物權」歸誰?楊牧家屬夏盈盈與楊牧文學研究中心今天發出聲明,要求掃葉工房將原定29日拍賣的三封楊牧手稿撤拍並返還手稿,從目錄、臉書與各大媒體上,撤除相關內容,並透露賣家身分。掃葉工房則回應,已決定撤拍但無法透露提供手稿的賣家身分。居中協調的洪範書店總編輯葉雲平表示,希望藉由此一聲明喚起大家對作家手稿智慧權的尊重與討論。

此事源於掃葉工房預計廿九日在華山文創園區舉辦「清風似友 2026 春 台北古書拍賣會暨絕版書市」活動中,拍賣楊牧「北西北」、「夜宿大度山」、「西班牙‧一九三六」詩稿等三件原稿。楊牧家屬清查發現,這三份手稿都來自楊牧早年投稿「中國時報人間副刊」的手稿,來源與物權皆有爭議。葉雲平表示,雖然掃葉工房已決定撤拍,但家屬仍希望知道提供拍品的藏家身分,因此仍將提出告訴與發出聲明,釐清手稿淵源與所有權與著作權歸屬。

聲明指出,三份手稿皆是楊牧先生於一九七〇年代親自投稿至中國時報「人間副刊」以供發表刊登之用。依照一般業界常理與著作權法之精神,楊牧先生將原稿提供予中國時報刊登,並未將原稿之所有權或著作財產權拋棄或轉讓予該報社。中國時報在收受手稿後,僅負有代為「保管」之責,報社絕對不享有該原稿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楊牧生前雖未積極向報社索回原稿,但在法律上絕不代表其有任何拋棄所有權之意思。

聲明表示,手稿極可能是由中國時報前工作人員或相關經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保管之機,將手稿不法侵占,進而私自交付予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圖利。聲明認為,這已觸犯刑法的「侵占罪」,而掃葉公司與購買稿件的人,也可能構成媒介贓物罪與購買贓物罪。

聲明指出,這批楊牧生前發表於《中國時報》的刊登次數有171天,共計手稿應有144篇。

完整聲明如下:

一、強烈抗議違法拍賣,要求立即撤除並返還手稿

這三件手稿乃楊牧先生畢生文學創作之重要心血結晶,具有無可取代之文化與歷史價值。掃葉公司在未經合法所有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情況下,竟將其視為營利商品進行拍賣圖利。我們強烈要求該拍賣公司必須立即停止這三件手稿之銷售程序,並即刻從所有實體拍賣圖錄、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專頁以及各大宣傳媒體上,全面撤除相關手稿之影像與拍賣內容。此外,掃葉公司與該批手稿之委託人必須立即將上述三件手稿全數返還予楊牧先生之合法繼承人夏盈盈女士,不得有任何拖延或隱匿之行為。

二、釐清手稿淵源與所有權與著作權歸屬

在事實層面上,此次引起爭議的《北西北》、《夜宿大度山》、《西班牙‧一九三六》等三件重要手稿,皆是楊牧先生於一九七〇年代親自投稿至《中國時報》之〈人間〉副刊以供發表刊登之用。依照一般業界常理與著作權法之精神,楊牧先生將原稿提供予《中國時報》刊登,並未將原稿之所有權或著作財產權拋棄或轉讓予該報社。

《中國時報》在收受手稿後,僅負有代為「保管」之責,經查楊牧先生生前在生前發表於《中國時報》的刊登次數有171天,共計手稿應有144篇,報社絕對不享有該原稿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楊牧先生生前雖未積極向報社索回原稿,但這在法律上絕不代表其有任何拋棄所有權之意思。楊牧先生於2020年3月辭世後,其所有財產,包含所有創作之著作財產權以及手稿之實體物所有權,皆已依據法律由遺孀夏盈盈女士全數繼承並合法擁有。夏盈盈女士從未授權給《中國時報》、任何機構或任何個人,進行該批手稿之轉讓、贈送或商業拍賣。因此,該批手稿之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自始至終均無可爭議地屬於夏盈盈女士所有。

三、事涉刑事侵占事實,委託人與拍賣方均涉嫌違法,聲明人絕不寬貸

令人震驚與遺憾的是,這些本應由《中國時報》妥善保管之珍貴文學原稿,竟流入商業拍賣市場。此次拍賣之楊牧手稿,極可能係《中國時報》前工作人員或相關經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保管之機,將手稿不法侵占,進而私自交付予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圖利。此等將代為保管之他人原稿「易持有為所有」並擅自轉讓、出售之行為,已公然觸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我們在此嚴正指出,提供該批手稿予掃葉公司之委託人,不論其取得管道為何,皆無合法之所有權,在法律上亦絕對不得主張所謂之「合法占有」。同時,掃葉公司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等手稿來源為非法侵占所得,卻仍執意代為執行拍賣業務,亦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之共犯或幫助犯,或構成刑法第349條之媒介贓物罪,而購買該稿件之人,亦有可能構成同條之故買贓物罪。

此外,掃葉公司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夏盈盈女士之同意與授權下,擅自將手稿部分內容重製收錄於其商業營利性質之拍賣圖錄中,並企圖透過拍賣會將原稿移轉所有權以進行散布,此舉已嚴重違反《著作權法》。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第88條、第91條及第91條之1等相關規定,未經授權之重製與散布行為,不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更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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