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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修法喊卡!刪除3家廠商限制恐成「綁標」後門?工程會欲提升採購效率,為何立院不買單?

今周刊

更新於 03月09日21:00 • 發布於 03月09日21:00

林良昇

圖片 陳金德臉書 提供

一位在地方政府服務的年輕公務員趕著辦理一件有急迫性的政府標案,他想加速標案進程,只能拿起話筒,積極打電話拜託3家廠商來「形式投標」,才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的前提下,加速推進採購進程。 《採購法》第48條明定,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應有3家廠商投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後,第二次開標才不受3家廠商限制。 另一廂,一家常接政標案的地方廠商也不諱言,會收到公家機關邀標,但他們其實對部分標案意願不高,只是為了打好關係,雖知不會得標,也只能去投標充家數,白白耗費行政成本。 這是現行公務機關採購體系為符合《採購法》招標限制的常見怪象,據行政院工程會統計,2023年、2024年,第一次招標即決標的比率僅3成,但二次招標後的比率就提高到8成,這個過程平均要延宕11天。

無論公開招標的標案性質、規模,首次招標都需3家廠商的規定,長期被廠商和政府機關詬病,也被主管全國採購招標的工程會認為是政府機關採購效率低落的病灶之一。

工程會主委陳金德上任後,擬規劃大修《採購法》,經一年多盤點,工程會在去年11月11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告擬修正《採購法》,開出這部攸關所有政府採購機制大法的修法第一槍。

《採購法》為什麼重要?據工程會統計,中央、地方政府合計每年的政府採購案超過20萬件,規模高達2.2兆元,涵蓋營建工程、購買財物、辦理活動,與各項施政和人民福利息息相關。

工程會提出的修法方向,合計刪修52條,變動之大,是《採購法》自1999年5月施行以來迄今逾26年以來的最大幅度修正,引起各界高度關切。

工程會所提修法方向主要聚焦在3大重點,包含「廠商停權制度」、「刪除3家廠商投標限制」、「簡化最有利標作業」等。

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條文中取消開標需3家廠商的限制,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潘俊榮就曾憂心,只要一家廠商與機關雙方講好,就能開標決標,長此以往有後遺症,上市公司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潘俊榮憂心的方向,是牽涉政府採購的「防弊」作為的退讓,恐會出現只要一家廠商就能在第一次開標時隨即得標,造成競爭不公的情況。

美、日、WTO政府採購協定,均無廠商家數限制

然而,看似「貨比三家不吃虧」的機制,其實並非國際通例,工程會參考先進國家法令指出,如美國、日本和WTO政府採購協定,皆無類似廠商家數限制。

「這是未完全電子化前的規定」,工程會副主委陳為祥點出,過去招標尚未電子化,招標資訊都是貼在政府機關門外公告,資訊不夠流通,甚至有廠商看完後就把公告偷撕下,導致資訊落差,其他廠商無法接收到招標訊息的情況。

但現在,廠商領標已幾乎完全電子化並允許電子投標,「只要上政府採購網就可以看的到」,陳為祥說,刪除3家限制的修法脈絡,是因應時空背景和機關需求,不是為了圖利特定廠商。

採購法專家、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顏玉明肯定工程會修法方向,她不諱言,《採購法》立法目的是為增進公眾利益,但長年來已被轉變成「防弊」或「廉政」的利器,「防弊的螺絲每一顆都越鎖越緊」,導致採購效率非常不彰。

因應刪除3家限制疑慮,工程會也擬修法增加配套措施,包含機關採購計劃提早公開、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招標前先辦理文件公開閱覽、延長等標期下限天數,讓廠商有較多投標準備時間,避免綁標或圍標等情事。

3家限制讓流標機會增加,工程勢必延宕

工程會分析,以往第一次招標要3家的規定,反而會讓廠商產生觀望心態,甚至反而藉由流標,讓機關產生預算執行壓力而墊高預算或減項減量發包,若修法反而會讓廠商第一時間做好投標策略,促進競爭並提升效率。

另一方面,由於政府採購樣態多元,用同樣的3家限制也不盡合理,顏玉明指出,政府採購的品項和類型非常多,「不是每一件標案都有辦法3家廠商來投」,如購買物品等採購標案,有7、8家廠商來投標都很常見,但若有設置廠商門檻的標案,要達到第一次招標就有3家廠商的規定就不容易。

部分公協會也肯定刪除3家限制的修法方向,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崔懋森表示,3家限制讓流標機會增加,但第一次投標的廠商並沒有犯錯,卻因法規限制,還要等流標到第2次開標再投標一次,耗費時間成本,工程也勢必要延宕。

「我們是希望效率能提高一點」,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煌銘認為,現在政府的標案大多採用最有利標,採用最低價標的狀況已很少,招標家數不是重點,在國內物價高漲、缺工人、缺工班下,能夠迅速推動國家建設更為重要。

《採購法》修法旨在興利,民代焦點仍在防弊

對政府和廠商而言,讓採購效率更好,是《採購法》要精進的方向,然而,這卻遠不是旨在監督政府的民代關注焦點,由於《採購法》牽涉政府大量預算的運用,近年以來,諸如雞蛋採購、軍購案等標案,牽涉國家大筆預算,易受輿論質疑,「防弊」反而才是立委最關切的事項。

點開立法院法案系統,可看到立委對《採購法》已提出高達23個版本的修法,牽涉面相包含「處罰加重」、「評選委員資格」、「廠商停權制度」、「中資廠商投標限制」等。

不難看出,朝野立委多聚焦加嚴「防弊」措施,並沒有放寬3家限制的修法提案,與工程會這次修法所為增進效率而關注的「興利」面向,不易取得平衡。

「工程會認為防弊的邏輯不在3家限制,是挑戰社會認知的。」今年1月5日,民進黨立委蔡其昌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時就指出,工程會對修法的論述雖無問題,但需有社會說服和溝通的過程。

更不用說,工程會所提修法一定要經過立法院通過,而立法院當下朝小野大的態勢,也讓一部牽涉國家資源如何運用的重大法律的修正案,勢必面臨民意的拉扯。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則拋出漸進式的修法方向,他指出,若採「最有利標」的情況下,刪除3家限制的差別不大,「大家比較在意的是低價搶標」,需要有機制維護公共採購品質。

《採購法》修法暫緩推動,將重新尋求社會共識

對於立法院朝野黨團意見,工程會也深知,去年底浩浩蕩蕩拋出的《採購法》修法,恐怕需要更多時間沈澱,漸進式調整,無法一次到位。

3月7日,工程會在逐項檢視各方意見後坦言,採購制度精進應以「社會共識」為前提,因此「將優先確保現行制度的穩健執行」,因此修法本會期將不送交立法院審議,「3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規定,將維持現行條文。

工程會強調,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目標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任何制度調整都需要兼顧市場秩序、機關管理能力及整體運作的穩定性。因此,後續將持續整合各界意見,並就整體影響進行更長期的配套評估,在充分凝聚共識後,再行循程序推動修法。

工程會主動拋出擬修正20多年未大幅修正的《採購法》,牽涉民意觀感,不易一次到位,在暫緩推動後,未來要如何在尋求完社會共識後,再度精進甚至重啟修法,考驗政府政策溝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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