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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修《憲訴法》違憲!韓國瑜這舉動是關鍵 憲法法庭:無法判斷委員最終立場

太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白廷奕
憲法法庭今日判決《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主席韓國瑜三讀時「未交付表決」的動作也成為理由之一。資料照。廖瑞祥攝廖瑞祥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2/19)日判決去年底修正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違憲,原因是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且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即日起失效。《憲法》判決指出,通過版本在二讀逐條討論前,完全沒有經過討論,讓立委無法判斷修法影響,人民無法反映意見,立法院院長兼主席韓國瑜在三讀時更未交付表決,只問有無「文字修正」,導致人民無法判斷委員甚至政黨最終立場。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立法院去年12月通過、今年1月生效的《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等同宣告憲法法庭復活。判決主要認定,《憲訴法》修正的新門檻為違憲審查的標的,不能作為憲法法庭評議的門檻,且憲訴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內容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宣判後,司法院也召開記者會說明。廖瑞祥攝

判決指出,立法權屬於國會,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可自行訂定議事規範決定國會內部事項,但法律的規定涉及到《憲法》如何落實及人民權利保護的問題,因此立法院制定法律時,仍然必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若立法程序有不須進一步調查事實,就能夠發現的「明顯重大瑕疵」,憲法法庭可宣告該程序為無效。至於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必須個案判斷。

判決認為,立法程序具體必須遵守兩項原則:公開透明原則、討論原則。前者是指,立法程序應盡可能對人民公開,使人民得以獲得相關資訊,據此向民意代表「問責」,並可透過媒體與公開論壇參與討論,即時反映公民意見;後者則是指,不同立場應該盡可能在立法程序中溝通、討論,並共同尋求折衷、妥協方案的可能,最後表決出的多數決定才符合民主精神。

不公開透明又沒充分討論

判決回顧,本案《憲訴法》修正的緣起,是立委翁曉玲等人的提案,經過一讀、二讀前委員會討論及協商,都未取得共識。後來進入廣泛討論時,部分立委發言完,就遭國民黨黨團提案「停止討論」表決通過。草案接著送進院會逐條討論,民眾黨、國民黨各自提出修正動議和再修正動議,但絕大多數條文都與先前討論的翁曉玲版完全不同,遭到質疑後也遭停止討論表決通過。

判決點出,最後通過的民眾黨黨團版草案,不僅在提出前無法讓外界得知草案內容,提出後也沒依照「議事規則」附上立法理由,更沒有在其他立委提出質疑時,給予不限一次的說明或答辯。這導致立委無法判斷修法緣由和修正後影響,也無暇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的意見,或讓人民獲取資訊、參與討論並向立委問責,明顯不符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

憲法法庭認定《憲法訴訟法》修法過程不符合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李政龍攝

判決也指,最後通過的版本在二讀逐條討論前完全沒有任何討論,即使到了逐條討論程序,提案也有5案之多,主席也沒將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版」列為最先或最後提案,且各提案涉及問題都非常重大、專業,很難期待立委對於這種「臨時提出的複雜提案」,可以透過3人或5人每人3分鐘的發言表達實質意見。

何況,在發言的立委提出反對或質疑後,也完全沒有提案者或贊同者作任何說明或答辯,隨即停止討論並進行二讀表決,緊接著又是三讀表決,立法程序明顯不符合討論原則。

三讀只作「文字修正」沒表決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明定法律應經立法院「議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要求法律案三讀時,應該將議案全案付表決;如果沒經過表決,不能說立法院對議案有過最終表達。法律雖然沒有明定表決方式,議事規則規定有口頭、舉手、表決器、投票或點名等方式,都還是要表決。但如果要採「無異議表決」,必須由主席針對「議案內容」詢問在場有無異議,才能三讀通過。

然而,判決點出,憲訴法修正進行到三讀程序時,主席韓國瑜只問過院會「有無文字修正?」因為沒有文字修正,主席就直接宣示修正通過。但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充其量只是要確定三讀審查的議案是什麼,確認完還是要將議案提付表決,才算完成三讀。因為是否同意三讀條文,出席委員還是可以表達最終立場。

判決認為,《憲訴法》修正過程中,不同政黨始終有明顯不同甚至對立立場,可見本案沒有「無異議表決」的餘地。主席在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後就立即宣示作成決議,沒有給予在場委員合理表達異議或意見的時間,無異是由「主席宣示」代替在場委員的「表決」,也導致人民無法透過委員的表決,得知個別委員甚至政黨的最終立場,程序也有瑕疵。

憲法法庭認為草案討論時委員意見明顯不同,沒有「無異議表決」的餘地。資料照。廖瑞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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