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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黨產,蓋社宅! 行政院應拒絕副署國民黨提《不當黨產條例》修正

信傳媒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胡晴美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曾隸屬於國家」卻霸佔國家財產供政黨附隨組織私用,絕非可豁免歸還不當黨產的正當理由。(圖片來源/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中國國民黨於立法院會期最後一日(1/30)強行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法,游顥等人以救國團「曾隸屬於國家」且從事公益活動為由,修法將「曾隸屬於國家者」排除於「政黨附隨組織」適用。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今(2/5)舉行記者會痛批:「曾隸屬於國家」卻霸佔國家財產供政黨附隨組織私用,絕非可豁免歸還不當黨產的正當理由;且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規定,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後,應作為人權教育、長期照顧與社會福利之用,政府應依法積極收回不當黨產,用以興建社會住宅或轉型為長期照顧機構;又此次修正條文存在重大漏洞,因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曾隸屬於國家」者,並非只有「救國團」,還包括「中央日報」等五公司。為此,特呼籲行政院應拒絕副署《不當黨產條例》修正。

涂景亮:曾經歷屬於國家者,更應將不當黨產歸還國家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涂景亮表示,原版之《黨產條例》將「附隨組織」納入追討範圍,係因部分組織與特定政黨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受特定政黨實質控制、協助其鞏固政權,並受有違反民主法治之財產,故應將附隨組織一併納入,以避免政黨透過附隨組織區隔規避、淡化威權時期應面對之責任。而《黨產條例》最主要之目的為「利益取除」,即著重於回復財產原有歸屬秩序,類似於民法當中「不當得利」的制度設計,是在調整、矯正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生的不當財產損益變動,性質上屬 「對物不對人」。

因此,如果某機構曾經歷屬於國家,因過去黨國不分,後移轉成為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控制的財產,那這樣不當取得的財產,正應該歸還國家;如此,才能達到《黨產條例》第一條:「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的立法目的。立法院並未廢止《黨產條例》,游灝等人卻修正「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明顯與立法目的相違背。

不僅如此,游灝本人更在上週五(1/30)立法院院會,表決到《黨產條例》時,針對救國團過去侵佔國家財產之事實,發言表示:「聽到辦活動,就可以占領一個地,那讓我想到了太陽花學運」如此將風馬牛不相關的社會運動與不當黨產類比,毫無邏輯可言,只想打泥巴仗,只想著自己的政治利益,毫無羞恥心!

賴中強:中央日報等五公司亦曾隸屬於國家,游顥胡亂修法留下大漏洞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此次修正條文存在重大漏洞,因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曾隸屬於國家」者,並非只有「救國團」。包括「中央日報」、「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票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都曾經是隸屬於國家,且已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游顥提案,未經委員會審查,倉促修法,留下未預期的法律漏洞。如行政院勉強副署,將造成「中央日報」名下等取自於國家之不動產,無須歸還之離譜現象。

賴中強進一步說明:
(一)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央日報」,曾隸屬於國家。1927年3月22日,武漢國民政府在漢口創辦《中央日報》,社長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長顧孟余兼任,總編輯為陳啟修。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1928年2月1日在上海創辦了《中央日報》,孫科任董事長,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長丁惟汾任社長,國民革命軍東路軍前敵總指揮部政治部主任潘宜之兼任總經理。

(二) 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旗下的「臺灣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合併成立;而「農業教育電影公司」曾經歷屬於國家,1946年3月成立以「發展農村電化教育、提高農民知識水準」為宗旨,首任董事長為陳果夫,遷台後首任董事長為蔣經國。

(三) 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中興票券股份有限公司」,曾隸屬於國家。其原始股東包括台灣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國際商銀、省屬三商銀等公股銀行。

(四) 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曾隸屬於國家。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原本為台灣省營工礦公司松山油漆廠。

(五) 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曾隸屬於國家。其前身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黃亭偉:不當黨產依法應轉作興建社會住宅、長照機構使用,政府更應積極執法,緩解用地不足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亭偉引述內政部長劉世芳一月份受訪說法,目前台灣社會住宅新建主要難題係土地取得不易,較靠近都市的土地尤其難以取得。然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明文規定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顯見,以不當黨產收回國有,轉作興建社會住宅用地及長照機構使用,法有明文。值此社會住宅用地不足,及少子化趨勢優質長照機構難尋之際,政府更應積極收回不當黨產。

黃亭偉舉例,救國團轄下尚在營運的「青年活動中心」有十一個,另有花蓮學苑、觀雲山莊等設施,其中當前仍由救國團佔有之地段包含距離劍潭站不遠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約2.5公頃,即可依法轉做社宅用地,其地段、面積相比目前雙北社宅,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其餘的青年活動中心如「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花蓮學苑」等,亦可轉做長照中心等社福機構使用。

此外,各縣市的學習中心、團委會大多使用精華地段,亦可轉做社會住宅等社福設施。桃園市的救國團學習中心距離桃園車站僅500公尺遠,有整棟14層樓可供使用;台中市的團委會距離中友百貨走路不用十分鐘,有近半公頃的面積可用;高雄市的團委會出門就是高雄捷運前金站、基隆市的終身學習中心距離火車站僅500公尺遠、嘉義市的團委會就在嘉義市政府隔壁。這些都市蛋黃區不當黨產,轉興建社會住宅出租,一定大受租賃市場歡迎,特別是年輕上班族或婚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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