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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內政部:李貞秀就職前應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王照坤
內政部2日重申,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央廣檔案/記者王照坤 攝)

中選會公告陸配李貞秀遞補當選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預定3日宣誓就職。內政部今天(2日)重申,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若想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選後就職前也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再次強調,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內政部表示,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並於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民眾黨黨團主任對外表示李貞秀已向該國申請放棄國籍,因此內政部做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再於同日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給內政部,以做為處理國籍案件的參考。

內政部指出,若立委未及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再度說明,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如果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灣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就會面臨法律義務上衝突,也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也保護他們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的矛盾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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