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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廠商320萬判5年6月!麥寮前鄉長辯「分給抗議民眾」求減刑遭打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潘靚緯/雲林報導

雲林前麥寮鄉長蔡長昆任內向風電廠商勒索320萬遭判刑5年6月,上訴辯稱自己把獲利全分給抗議民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資料照)

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2020年任職期間,向風電廠商勒索320萬元,一審依貪汙罪判刑5年6月,上訴二審,蔡長昆辯稱自己「長年對地方有捐款貢獻」,別人獲利2千萬判3年2個月,自己獲利僅320萬卻判5年6個月太重,二審法官不採信,維持原判決。案件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蔡長昆擔任第一任鄉長任內,得知德商達德集團的創維公司將在麥寮鄉開發陸域風電,認為風力發電工程利益龐大,利用鄉長職務發文責令創維公司停工,以鄉長角色替鄉民爭取回饋金、賠償金為由發動抗爭。另一邊找來陳姓友人,居中牽線擔任白手套,以每支40萬、麥寮鄉設置8支風機共320萬元,勒索集團要給「定作管路工程」費用,廠商擔心如停工1個月成本損害將超過4300萬元,透過雲林縣前議長沈宗隆邀蔡長昆見面解決問題,並依約給付。

檢方查辦屬實,對蔡長昆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起訴,考量蔡在偵查過程坦承犯行,並繳回320萬犯罪所得,一審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長昆上訴二審,推說廠商事先知道施工會引起民眾陳情抗議,才找上自己,希望能透過方法減少陳抗,蔡男表示,他將勒索得到的費用全都分給民眾,自己一毛錢都沒拿,地方才未發生陳抗。

他主張自己不僅沒有拿到廠商的賄賂,還自掏腰包繳交檢方認定犯罪所得的320萬元,另外他也提出自己「長年對地方有捐款貢獻」,相較同案其他人獲利2千萬元卻只判3年6月,自己沒拿到錢還要被判刑5年6月,認為刑期太重,請求二審法官給予減刑。

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不理會,仍認定蔡男有罪,駁回上訴,維持5年6月的刑期。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全案定讞,蔡長昆確定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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