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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昱瑄詐慈濟10.6億遭起訴重創律師形象 全律會說話了

CTWANT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劉松霖
陳昱瑄律師因涉嫌詐騙慈濟10.6億元遭起訴。(圖/翻攝陳昱瑄臉書)

彰化律師公會前理事長陳昱瑄涉嫌在疫情期間向慈濟基金會謊稱有管道購買BNT疫苗,藉此詐得10.6億元佣金,在8月6日遭起訴,對於屢次因為從事詐團軍師而受創的律師形象可說雪上加霜,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此予以最嚴厲譴責,對於陳昱瑄可能違反律師法的行為,全律會絕不護短。

全律會發表四點聲明:

一、律師的專業建立於社會信賴,任何利用律師身分遂行不法之行為,本會均予以最嚴厲之譴責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身分及其專業所獲得的社會信賴,不應用以為謀取不法利益之工具。任何人如利用律師身分、專業信賴,或藉由會務職務所累積之社會信用取信於人,進而遂行不法者,其所侵害者不僅是個案被害人之權益,更是對法律專業信賴之根本背棄,直接損及全體律師長期累積之公共信任。本會對於此類行為,予以最嚴厲之譴責。

二、會務職務不是保護傘,本會處理相關事件之標準,不因身分而有不同

本會對於律師涉及違法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處理標準,不因其現任或曾任律師公會職務,亦不因其在律師界之資歷或聲望,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會務職務不會是保護傘,律師自治更不等於律師相護,任何律師如有違反律師法或相關倫理規範之情事,均將依法處理,絕不護短。

三、本案已進入刑事審判程序,本會將依《律師法》所定機制依法處理

本案業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並進入刑事審判程序,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具體涉案事實為何,仍應由法院依證據及法律審理認定。依《律師法》第7條、第74條及第76條規定,律師涉嫌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得依法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律師懲戒委員會並得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命其停止執行職務。本會將持續關注本案進展,並依《律師法》及相關規範所定之權責與程序辦理。

四、勿枉勿縱,追究違法也要恪守正當法律程序

法治國家不能容忍任何人假借律師身分或專業信賴從事不法;同樣地,法治國家也不能因為被告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或因案件受到高度社會矚目,就降低程序保障或預斷其有罪。無罪推定、被告防禦權及辯護權之充分保障,以及法院不受輿論影響、依證據及法律獨立審判,均為正當法律程序不可動搖的基本要求。

追究違法責任與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從來不是互相排斥的選項,而是法治社會必須同時堅持的基本原則。律師自治不是護短,程序保障也不是縱放。本會亦籲請各界於報導及評論本案時,尊重無罪推定及司法審判程序,避免將檢察官之起訴逕視為有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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