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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非核家園」公投 中選會宣布11/12起辦5場辯論會

台視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立法院國民黨團主張重啟核電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案,交付中選會審議通過,將於投票日11月28日投票。中選會今(18)日決議,11月12日起舉辦5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立法院代表正方,行政院或依公民投票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公投主文為「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本案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5場次分別為11月12日15時、11月14日19時、11月16日15時、11月18日10時、11月20日19時。

中選會表示,民眾如欲擔任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應先依公民投票法第20條向中選會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持支持意見者,由支持意見代表人向立法院報名,再由立法院於10月15日前向中選會推薦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名單;持反對意見者,由反對意見代表人於10月15日前向本會推薦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名單。

為確保代表正方意見者為同意之意見發表,代表反方者為不同意之意見發表,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推薦之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應簽署切結書,未簽署切結書,視同放棄該場次。

中選會表示,依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聯名成員有與受理在前之申請案件重複者,不計入聯名人數。此外,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辦事處設置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1所為限。

辦事人員之名額,除義工外,以100人為限。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以具公民投票權人為限。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公民投票法第45條第7項規定處罰。

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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