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駕駛駕照註銷」程序出包! 法官打臉監理所撤銷罰單
新竹一名高齡駕駛因多年前一次交通違規,駕照竟在「他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註銷,後續還因「無照駕駛」挨罰。車主也因出借車輛慘遭連坐開罰。兩人氣得提起行政訴訟。沒想到,法官審理後發現,監理單位當初註銷駕照的「送達程序」根本不合法,等同「違法註銷」,因此判決兩張罰單全數撤銷,狠狠打臉監理機關。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竹一名高齡駕駛葉姓老翁,民國109年間因一次交通違規被記點。依規定,75歲以上駕駛人違規記點後,監理機關應通知其在期限內換照,否則將註銷駕照。新竹區監理所據此寄發「換照通知書」到葉翁戶籍地,並由其外甥女簽收。因葉翁未辦理換照,監理所遂公告註銷其駕照。
不料,113年1月,葉翁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警方一查發現其駕照已被註銷,當場依「駕照註銷仍駕駛」開罰新台幣1萬8千元。同行的葉姓車主,也因「允許無照駕駛」被連坐開罰1萬8千元並吊扣牌照。兩人收到罰單後大呼冤枉,主張根本沒收到換照通知,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新竹地院審理時,監理所拿出當年有「外甥女」簽名的送達回執,強調通知已合法送達。但法官調查後發現關鍵漏洞!簽收通知的「外甥女」戶籍地址與葉翁「根本不同」,監理所也無法證明她與葉翁是「共同居住」的「同居人」。
法官嚴正指出,法律上的「同居人」必須是「實際同住一起、共同生活」的人,不是親戚或鄰居就能算數。監理所僅因簽收人是「外甥女」就認定送達合法,於法不合。既然當初的「換照通知」未合法送達葉翁,後續的「註銷駕照」程序便不合法。換句話說,葉翁被註銷的駕照根本是「違法註銷」,事發當下他並非「無照駕駛」。
因此,法官認定,對葉翁「無照駕駛」的罰單,以及對車主「允許無照駕駛」的連坐罰單,全部於法無據,判決兩張罰單均應撤銷,訴訟費用由監理所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