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張文到頂樓為何不用槍?網點出刑事案件這問題:麻煩事一堆
北捷週五(12/19)發生連續隨機攻擊案件,釀成4死11傷,警方追捕嫌犯畫面曝光後,不少網友見到大批警員拿著警棍、手電筒,紛紛質疑為何嫌犯都已經丟煙霧彈、殺人了,卻沒有用槍?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
昨日(12/20)有網友在PTT以「台灣警察到底有多怕用槍」為題發文提問,嫌犯都已經丟煙霧彈、殺人了,警察追到頂樓後卻沒有用槍,反而是拿警棍和手電筒,「台灣警察到底有多怕用槍?」
貼文曝光後,引來大批網友感嘆「大膽開槍後面一堆鳥毛爛事」、「沒用好,副作用跟你一輩子」、「開槍=考績升遷無望=跑不完的法院」、「開一槍報告寫不完欸」、「翻翻案例,警察用槍後果都非常人能接受」、「一堆警察開槍被告、索賠」。
也有網友看到畫面後,質疑警員缺乏裝備保護自身安全,「每台警車跟行動駐所配備盾牌很難嗎?每次新聞看到警察跟肉乾一樣對抗持刀凶嫌。槍不槍是一回事,連基本保護自己都沒辦法做到」、「好歹拿個盾牌吧」。
警察什麼時候可以開槍?
根據台灣《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中增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也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非情況急迫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