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地獄再翻車!駕駛挨罰6000不服提告 法院一看直接撤單
行人地獄執法標準再掀討論!一名男子阿虔(化名)駕車行經彰化溪湖鎮路口時,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被裁處6000元罰鍰、記3點並須上交通講習。阿虔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勘驗行車影像後認定,雙方距離超過取締標準,裁定撤銷原裁決。
判決指出,阿虔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與環中街口左轉時,遭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員警攔停,指其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製單舉發,並移送彰化監理站。
阿虔不服並且提出申訴,但警方仍認定違規事實明確,監理機關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處6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虔不甘受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決。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要求監理機關重新檢視舉發內容,將原先描述的「行近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修正為「行近行人穿越道」,並以修正後的裁決內容作為審理基礎。
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雖明定,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應暫停」的具體距離標準。對此,交通部曾函釋,警政署已律定執法取締基準,亦即汽車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在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或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即可認定違規。
法院會同雙方當庭勘驗檢舉人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阿虔的車輛左轉進入路口時,雖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但當時行人位於穿越道右側第2個枕木紋位置,雙方之間尚有約4組枕木紋及4個間隔距離。
法院換算指出,依規定枕木紋實線寬度約40公分,間距約80公分,4組枕木紋加上間隔,實際距離約為480公分,已明顯超過取締基準所定的3公尺。且行人行走過程中,持續以穩定速度前行,並未因車輛接近而停頓或閃避,雙方始終保持安全距離。
法院因此認定,阿虔駕車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間距離大於1個車道寬,未達取締認定標準,難認其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監理機關據此裁處罰鍰、記點並命參加講習,顯有違誤。法院因此判決,撤銷原裁決,阿虔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