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暴增5倍!戶籍異動沒申報 地價稅優惠資格將失效
有位陳先生詢問稅務局,因女兒就讀學區的需求,全家人的戶籍都遷出原住所,但實際上仍住在原地址。這種情況下,土地是否還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即使因各種原因辦理戶籍遷出,仍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設在該處。若全戶戶籍皆遷出,便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當原本符合優惠稅率的原因消失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依規定辦理,日後經查獲仍須補繳稅款;若短漏稅額達3萬5千元以上,還可能被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陳先生名下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每年約3,000元。因女兒就學需求,他在113年5月將全戶戶籍遷出。依規定,113年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自114年起,就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計算,稅額將提高至1萬5,000元。
如果陳先生沒有主動申報,直到115年開徵前才被稽徵機關查獲,則必須補繳114年度地價稅差額1萬2,000元。
稅務局提醒,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一旦相關事實或條件發生變動,導致不再符合資格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及時辦理不僅能避免日後補稅,也能降低遭受裁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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