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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擬修法斷「花錢免役」路 逃兵教召罪名刑度1年起跳

鏡新聞

更新於 06月20日08:52 • 發布於 06月20日08:52 • 鏡新聞
國防部擬修法,未來逃避兵役多項罪名刑度1年起跳。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畫面)

鑑於近年許多藝人逃兵案引起社會矚目,卻多被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導致行為人能以「易科罰金」了事,國防部認為此舉恐讓社會產生「可以用錢代替服役」的錯誤認知。為了維護兵役公平性,國防部近日正式預告修訂《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將逃避兵役與召集的最低法定刑明文提高至1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未來一旦違法被判刑,將必須直接入監服刑,無法再用罰金脫身。

國防部於修法說明中坦言,過去多數逃避兵役以易科罰金結案,難以對有心人士起到實質嚇阻作用,不僅影響兵役制度的公平性與社會公信力,更對國家安全不利。根據最新公布的修正草案,原條文第3條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與第4條意圖避免常備兵、補充兵等現役徵集,刑度皆由原本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修法範圍也全面擴大至其他妨害兵役行為,包含逃避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或入營前逃亡者。煽惑、唆使、庇護或便利他人逃避兵役者,均同步將最低法定刑提高至1年,並首度增列「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的犯罪態樣。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有逃兵者選擇長期滯留國外或藏匿,企圖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責任,國防部在草案第7條中特別增列「加重條款」,明定凡是逃避兵役直到超過除役年齡後才被查獲者,將依法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此項修法預告發布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後,不少民眾留言表示「完全認同」,認為健全國防兵役制度本該展現公平。不過也有民眾提出質疑,若役男在「除役年齡前3個月」突然主動自首,但在行政程序上早已來不及安排徵兵處理,此時在法律主觀上,究竟該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屬於「故意逃避兵役至逾除役年齡」?這類實務程序上的銜接與法律適用邊界,預期將成為後續修法審議時的攻防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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