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鳴笛駕駛照闖路口 法官:疏未注意也算違規
聽到救護車鳴笛卻未即時避讓,後果恐怕不只是罰錢這麼簡單。男子阿治(化名)駕車行經高雄燕巢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遭警方舉發並裁處3600元罰鍰,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再考領。阿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視線受阻、未釀成事故,處分過重。
判決指出,阿治某日下午駕駛小客車,行經高雄燕巢區台22線旗楠公路,接近燕巢交流道與義大路交岔路口時,未立即避讓鳴笛通過路口的救護車,警方當場以「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逕行舉發。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裁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另依同條例第67條規定,1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阿治在訴訟中主張,當時其左前方有其他車輛遮擋視線,無法判斷救護車來向,直到進入路口才發現救護車已在一旁,且並未造成人員傷亡或交通事故,卻遭吊銷駕照,已嚴重影響其行動自由,請求法院撤銷裁處。
不過,交通局則指出,救護車當時已開啟警示燈並持續鳴笛,且在該車輛接近路口前即已駛入路口,與阿治併行的內線車道車輛也已減速避讓,難認阿治有「不能注意」的情形,裁處並無違誤。
法院審理後,勘驗警方提出的採證影片,發現全程均可清楚聽聞救護車鳴笛聲,畫面中救護車已開啟警示燈,自左向右通過路口;反觀阿治所駕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未於停止線前減速或暫停,反而持續直行,甚至在與救護車同時位於路口時,仍未避讓,迫使救護車減速通行。
法院指出,從影片畫面可清楚辨識,車輛到達路口前,救護車已進入路口範圍,且與阿治之間並無其他車輛遮擋視線,客觀上應可察覺救護車位於左前方;即便阿治主張非故意,但至少已構成疏未注意,未依規定禮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強調,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聞有救護車警號時,即負有高度注意與立即避讓義務,特別是在交岔路口,更不得搶快進入。被告機關依裁罰基準作成原處分,並無裁量濫用或違法之處,因此判決駁回阿治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