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殺台灣黑熊「三貼」嬉鬧遊街一審無罪 屏檢「這理由」提上訴
3年前發生在屏東縣霧台鄉大武部落、原住民獵殺4隻台灣黑熊,2名男子甚至騎機車載著1隻黑熊屍體「三貼」嬉鬧遊街,引發議論,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部分,屏東地方法院上個月一審判決9名被告無罪。屏東地檢署不服,認為判決書當中所指的「非營利自用」不應該成為濫殺野保動物的保護傘,已經依法提起上訴,並請求撤銷原判決。(溫蘭魁報導)
屏東地檢署說明,原審判決依據修正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認定被告等人獵殺行為屬於「非營利自用」而諭知無罪,然而,「非營利自用」的法律概念,並非獨立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外的免責金牌,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法律所保護的狩獵權須建立在「依循部落傳統文化傳承」的基礎上,如果只是因為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就將和傳統文化毫無關聯的娛樂性殺戮冠上「非營利自用」之名並規避刑責,顯然已經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檢察官舉其中一例指出,麥姓被告使用鋼製吊索陷阱,也就是俗稱的「山豬吊」讓黑熊受困,等黑熊趴在地上掙扎喘氣時,再持槍朝黑熊的腹部和頭部射殺,讓黑熊長時間、極度恐懼與身體痛楚;另外一例則是顏姓兄弟獵殺黑熊後,騎機車載著黑熊的屍體「三貼」沿途嬉鬧、輕浮,並拍攝影片,對待動物生命輕蔑的態度與手段,顯然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強調的「敬天、惜物、尊重生命」的核心精神南轅北轍,難為國民所接受,更不應該邀得刑罰的寬典。
綜合以上理由,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行為具有戲謔生命、手段殘忍且違背部落規範,被告等人在短時間之內密集的獵殺4隻瀕臨絕種的台灣黑熊、5隻台灣水鹿和3隻台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原審判決未能區辨「個人脫序行為」與「集體文化實踐」的差異,將少數人的違法行徑等視於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的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為了糾正原判決違失,並釐清「狩獵文化權」與「生態保育」的憲法界線,檢察官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依法論罪科刑,維護法律與環境生態正義。
◆《中廣新聞》提醒: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