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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少女酒店脫衣陪酒 幹部逃亡多年後遭判刑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台北市一名酒店控台阿豪(化名)2010年間明知小雪未滿18歲,仍同意讓她進入酒店工作,以每10分鐘140元的方式計酬,在包廂內陪客喝酒、聊天,並提供脫衣跳舞等有對價猥褻服務。小雪因被家人通報失蹤,警方尋獲後意外揭開案件,阿豪多年後才遭緝捕到案。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容留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判他1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失蹤少女竟在酒店內尋獲

判決指出,阿豪當時在台北市一間酒店擔任控台,主要負責新人面試及上班報到等工作。2010年10月間,酒店經紀人蔡男介紹小雪前往面試,阿豪在過程中已得知她未滿18歲,仍與蔡男談妥工作內容及薪資,讓小雪進入酒店上班。

小雪自同年10月5日起連續數日在酒店工作,在包廂內陪不特定成年男客喝酒、聊天,每當現場進入「快歌秀舞」時段,她便脫去上衣、僅穿內褲跳舞,並讓客人碰觸私密部位,每節10分鐘可獲得140元報酬。

為了躲避警方臨檢,蔡男還提供透過不詳管道取得的他人身分證件,交由小雪使用。不過,小雪當時已被家人通報為失蹤人口,警方於10月8日將她尋獲後循線追查,進而揭露酒店容留未成年少女從事有對價猥褻行為。

逃亡多年終落網判刑

阿豪案發後遭通緝,直到多年後才遭緝捕到案,並於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法院認定,小雪在酒店提供的脫衣跳舞及讓男客觸摸身體等服務,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屬於法律所稱的猥褻行為。

法院審酌,阿豪明知小雪未成年,仍容留她從事相關服務,已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不過,他在整起案件中並非主導或實際管理酒店的人,主要負責面試及報到,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因小雪提供服務而取得抽成或額外報酬,且小雪實際從事相關服務共4日,阿豪也未強迫她。最終法院判阿豪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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