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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懷疑女友有了別人… 把物品帶到人行道焚燒下場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林姓男子今年2月13日上午近11時許在社區大樓人行道上焚燒個人物品,經民眾報警,員警趕到現場後持滅火器撲滅,他懷疑女朋友有了別人,他有潔癖才把物品燒掉,被依違反社會維護法送辦,法官認他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3000元。

林於警詢時稱,原本他把物品放在金爐,將金爐拿到人行道上,因火勢過大,他要閃避時不慎踢到金爐,金爐內燃燒物品掉出來。

新市簡易庭指出,依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顯示物品是以成堆狀態,且明顯可看到火在人行道上燃燒,旁邊未見遭翻倒金爐,林辯詞不可採信。縱確實燃燒物品從金爐翻倒出來,林應立即撲滅火勢,以避免危害公共場所安危,

新市簡易庭表示,林警詢時供稱,他懷疑我女朋友有人了,他有潔癖才把物品燒掉等語,顯非在人行道上焚火正當理由,且林焚火地點為人行道上,屬公共場所,稍有不慎即可能因零星火苗飄散致引發火災事故,即有致生危害安全之虞,縱使未造成實質危害,仍與社維法第68條第1款規定要件相符。

且依規定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法官認他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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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認為,林姓男子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3000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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