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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害婦摔傷 二審鎮公所加賠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20日20:54 • 發布於 09月20日16:00

新竹楊姓女子走在竹東鎮信義路人行道,因地磚破裂、隆起五至十一公分遭絆倒,右手肘骨折並動兩次手術。新竹地院一審判竹東鎮公所賠廿五萬二五一五元,公所與楊女均不服上訴,公所主張人力有限、事前無人通報,法官二審不採信,反而提高賠償至卅一萬七四九五元。

判決書指出,楊女二○二四年九月卅日下午行經竹東鎮信義路八十九號對面人行道,因地磚嚴重損壞、破裂,部分區域又以石灰填補,造成路面凸起約五至十一公分,現場也沒有警告標誌。她遭絆倒後重摔,以右手撐地,造成右手肘遠端肱骨閉鎖性骨折。

楊女住院接受骨折復位、內固定手術,之後又進行拆除鋼板手術,主張竹東鎮公所未妥善維護人行道,向公所請求醫療、看護及精神慰撫金等國家賠償。新竹地院一審判公所應賠廿五萬二五一五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竹東鎮公所辯稱,全所員額僅一○一人,負責管理公園步道地磚的公共事業管理所僅二人,不可能廿四小時巡視每個角落,事故前多次自主檢查也未發現異狀,更沒有民眾通報。公所也認為,楊女先前已走過同一路段,折返時才跌倒,應是自己未注意路況。

新竹地院二審認為,人行道供行人通行,管理機關有責任維持平整安全;現場地磚隆起、破裂,公所既未修復,也沒有警告或防護措施,已構成管理欠缺。法官並指出,難以期待一般行人走路時「隨時緊盯地面」,不能把養護缺失轉由行人承擔。

法院最終認定楊女可請求醫療費十七萬一○一五元、兩次手術看護費九萬元、交通費一萬六四八○元及精神慰撫金四萬元,共卅一萬七四九五元;扣除一審已判廿五萬二五一五元,竹東鎮公所還須再賠六萬四九八○元,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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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楊女走在竹東鎮信義路人行道,因地磚破裂隆起遭絆倒,右手肘骨折並動二次手術(示意圖)。記者黃羿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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