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租屋逾40年未續約拒搬遷 房東提告騰空返屋還求償勝訴
余姓男子以每月2萬3000元向林姓房東租屋作生意,迄今已逾40年,然而,去年租約到期後未再續約,余經催告拒不搬遷,稱斥資35萬元製作招牌,還得再支付每年招牌租金不合理,林告上法院請求余騰空返屋外,應給付積欠5個月租金及按日給付違約金而勝訴。
林主張,雙方2024年6月間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期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每月租金為2萬3000元。但租約屆期後,余竟拒絕遷讓,經他催告返還仍置之不理,迄今仍無權占有房屋,侵害其所有權,依租約約定,余應按月給付他相當於原租金賠償金2萬3000元及按日給付違約金1000元。
據換算,賠償金11萬5000元及違約金15萬3000元,合計26萬8000元,扣除押租金3萬元後,仍應給付23萬8000元。
余表示,他承租該房屋迄今已逾40年,均有如期繳納租金,租約為2年一簽,惟林卻未經預告即突然來電表示不再出租房屋,未給他時間搬遷,且未返還他押租金,所以他迄今尚未搬遷,也未再支付租金。
他也說,他承租房屋作為店面,自行花費35萬元製作鐵架掛看板招牌,林竟要求他要再支付招牌租金每年5萬5000元,顯不合理,他已支付上百萬元招牌租金,林應予以返還。
台南地院指出,經查該租約已於去年4月30日終止,而余仍拒絕搬遷,迄今尚未返還房屋,林請求余給付賠償金及違約金,於法有據。
台南地院認為,若依違約金數額為每日1000元即每月3萬元,加計林也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原租金賠償金2萬3000元後,等同於余違約每月需支付5萬3000元賠償金,顯然過高,不符公平原則。然每日違約金則以380元,換算每月違約金為1萬1400元,相當於半個月租金較為適當。
因此,林得請求余給付5個月賠償金11萬5000元及違約金5萬8140元,合計17萬3140元,扣除押租金3萬元後,余尚應給付原告14萬3140元。另林向余收取招牌租金,記載在租約當中,應為雙方合意,難認余有何依據得以向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