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家改名落跑越南 妻告惡意遺棄訴離…法官不認同卻還是准了
南投一對夫妻結婚近卅載,男方3年前遷居高雄後失聯,妻子卻遭丈夫債主催債,她報警報失蹤,申請戶籍謄本更發現丈夫已改名,且人出境至越南,為此以惡意遺棄等訴離,法官認為,無惡意遺棄證據,但兩人婚姻回復無望,准予離婚。
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於1996年結婚後,男方常出國出差,但雙方感情尚算融洽,丈夫每個月會支付3至5萬元生活費給妻子做為家用;不料,男方5年前工作不穩定、經濟短絀,未再返家,也沒再給家用費,3年前遷居高雄後失去音訊。
妻子曾嘗試聯絡丈夫,但電話已成空號,失聯期間,男方疑在外欠債,債主多次來電向她討債,為此報警通報丈夫失蹤,之後為辦理身心障子女生活津貼,女方申請戶籍謄本,這才發現丈夫已改名,所以又以他的新姓名二度向警方通報失蹤。
去年8月,女方接獲警方通知,稱他的丈夫已經出境至越南,她認為丈夫已離家8年,兩人長期處在分居狀態,他離境出國未告知,且迄今不歸、不盡夫妻相互扶持義務,屬於惡意遺棄,兩人婚姻無法繼續,今年向南投地方法院訴請離婚。
但法官認為,女方未曾向其夫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也未提出丈夫拒不履行同居義務等證據,主張惡意遺棄顯無理由。不過,兩人婚姻已有名無實,且雙方完全無情感聯繫意願,婚姻致生破綻顯已無回復的希望,為有理由,因此仍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