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上幼童「突拉門把」二寶爸嚇壞急減速慘罰2.4萬…提訴訟結局超暖心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廖姓男子2年前開車上國道4號東向18.1公里處,因後座2幼童拉動門把,加上前方要進入隧道,顧慮車門打開危險,才減速行駛,並在情急之下,進入避車彎;卻遭後方駕駛檢舉,「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遭開罰2.4萬,應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廖男不服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證據,認為檢舉人卻未保持安全距離,難認他有車道中恣意驟然減速,准許撤銷。
判決指出,廖男2024年10月21日下午6時許,開車上國道4號東向18.1公里處,因「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被後方駕駛檢舉成立,由警方開罰2.4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廖男收到罰單,認為當天開車搭載2位幼童,行駛於內側車道,途中發生左後座幼童拉動門把,加上前方要進入隧道,縮減為兩個車道,加上右方有來車,無法立即打方向燈靠右滑行,顧慮車門打開危險,才減速行駛。
廖男認為,當時利用後照鏡及上身向左後方確認車門是否開啟,並非任意驟然減速的危險駕駛行為,更強調,沒造成嚴重交通事故,也無危險駕駛意圖,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勘驗相關證據,檢舉人車輛在車輛煞停前,以時速90至85公里速度行駛,跟廖男車輛應保持45至42.5公尺,約4至5組車道線的安全距離,但檢舉人卻未保持安全距離。
法官認為,若檢舉人車輛能隨時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車輛驟然減速,也未必會造成後車危險;且廖男雖有短暫煞車減速,然旋即進入避車彎,因此難認有車道中恣意驟然減速,認為原裁處,於法不合,准許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