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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宅曾出租別急賣!稅務局提醒:停業滿1年才適用土增稅10%優惠

住展

更新於 05月26日09:21 • 發布於 05月26日09:21 • 住展雜誌 MyHousing

文/謝曉菁

房屋稅繳納時間進入尾聲,有關民眾出售自住房地想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要注意「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營業」。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如果房屋過去曾出租作店面使用,即使已辦理停業、租約終止,也必須等滿1年後再出售,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近期有民眾向稅務單位詢問,自家住宅一樓過去出租給店家營業,目前租約已結束,營業登記也完成註銷,若之後出售土地,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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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如果房屋過去曾出租作店面使用,即使已辦理停業、租約終止,也必須等滿1年後再出售,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對此,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一生一次」適用條件,可按較優惠的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稅務局指出,除了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設有戶籍外,出售前1年內,房屋也不得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換言之,即使原本作為店面使用的房屋已經歇業、撤銷營業登記,且租約已終止,仍須自停止營業、結束出租日起算滿1年後,再辦理土地移轉,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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