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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開車闖紅燈撞死人空言賠償 3個月後又肇事致傷…二審改判1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林姓男子前年底開車經雲林縣麥寮鄉中山路97巷與台17線交岔路口時,闖紅燈撞死許姓機車騎士,一審認他犯過失致死判刑9月,然而,林當時空言願意每月賠償3萬元,總額合計360萬元,未與家屬和解外,去年3月間又車禍致傷,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改判1年。

檢方上訴,林雖坦承犯行,惟考量他所造成犯罪結果非輕,事後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原審所處之刑,仍嫌過輕而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犯後又於去年3月22日晚間駕駛轎車,在台南地區不慎與謝姓被害人轎車碰撞致傷,後因與謝姓被害人成立調解,具狀撤回告訴,經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可見林未因本案而深切反省,輕忽行車安全態度,且造成許死亡,及其家屬遭受無法彌補傷痛。

台南高分院表示,林自事發迄今,除對其犯行坦承外,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調解,賠償損害,同時,林駕車行經該路口時,其車行方向燈號為紅燈,理應減速停等,待燈號轉為綠燈始能通過,竟未減速停等,反而以時速約60公里速度闖紅燈,肇致本件事故及致許死亡,過失情節顯屬嚴重。

台南高分院審酌,林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情,難認他有積極謀求彌補許及家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尚難以他坦承犯行,於原審空言願意每月賠償3萬元,總額合計360萬元等語,即據為他有利量刑因子。原審所處刑度,顯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難謂允當,因而撤銷原判決所處刑度,改判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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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審酌,林男於原審空言願意每月賠償3萬元,總額合計360萬元等語,即據為他有利量刑因子,難謂允當,因而撤銷原判決所處刑度,改判1年。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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