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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勞動節 適用勞基法勞工應給假並給薪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1天前 •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勞動節(5月1日)將屆,嘉義縣政府提醒,勞動節屬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因業務需要安排勞工於勞動節出勤,須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可依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明,勞動節為國定假日,若當日原本即為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且工資照給;若經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則除原本約定工資外,雇主應再依法加發工資(加倍給薪)。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常見計算方式如下(實際仍應依個別勞動契約約定與工資結構計算);月薪制勞工:可按「月薪 ÷ 30」推算日薪。例如月薪36,000元者,推算每日工資約1,200元,勞動節出勤者,應再加給1,200元。

時薪制勞工:勞動節出勤時,除原時薪外,應再加給同額工資;例如時薪196元者,每小時需再另外加給196元;日薪制勞工:勞動節出勤者,除原日薪外,應再加給1日工資。

勞青處另外提醒,若勞動節當日剛好遇到原排定之例假或休息日,仍屬國定假日性質,雇主應依法給予補休(補假)或依規定處理,並應透過勞資協商妥適安排,不得以片面方式逕自變更。

勞青處長陳奕翰補充,事業單位如同時僱用月薪制與部分工時勞工,雖工時長短不同,皆適用國定假日相關規定;若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於5月1日排班出勤,亦應依法加倍給薪。勞動節出勤後,勞工本人得自願選擇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能補休不得領加倍工資」,亦不得拒絕依法加倍給薪;若欲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亦應循勞資協商程序辦理。

如對勞動法令適用仍有疑問,可洽詢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05-3620123 分機8018、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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