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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變肉彈!高職師「內褲趴」混戰比基尼妹 教師會長揭弊未打碼判賠

鏡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鏡報 王吟芳
高職師「內褲趴」混戰比基尼妹,遭教師工會踢爆離譜行徑 。翻攝鏡週刊

高雄某高職3名教師前年遭教師工會踢爆出入聲色場所喝花酒,在多名比基尼辣妹陪侍下「嗨到脫光光」,還只用紙碗遮掩下體,行徑離譜。被指控的施姓教師不滿教師工會理事長于居正開記者會公開其私人聚會照片,還以工會網站發布電子報指其為「薪水小偷」,憤而提告求償。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于男雖基於公益揭弊,但未對施男裸照進行適當遮蔽,已侵害隱私權,判賠7萬元。可上訴。

施男提告指出,于男是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卻於2024年6月27日召開記者會,未經同意公開他在餐廳包廂內僅穿內褲、與多名比基尼女郎互動的照片,嚴重侵害他的性隱私及隱私權。還說,于男另未盡合理查證,同年7月間另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名義,在工會網站上登載不實內容損害他的名譽,要向于求償30萬元。

于男則辯稱,他雖有召開記者會公開施男等人照片,但來源是在檢舉人公開臉書上取得,施男既在公共場合任由他人拍攝,並無合理隱私期待,且他是對施男身為高雄市公立學校教師,竟在外喝花酒等重大影響教育人員形象事件進行揭弊與評論,具高度公益性質,應不具違法性。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施男身為公立學校教師,其品德操守具公共利益性質,且在場自願脫衣使其隱私期待降低,但照片內容涉及私人包廂聚會,仍屬非公開活動。

法院查出,于男在記者會上展示證據時,對其他在場人士與女性均有打馬賽克,唯獨對施男的裸露面容與身軀採「原始呈現」;若為達成揭弊的公益目的,僅需證明有宴飲事實即可,無須散布其私密狀態之清晰影像,認為于男行為已逾越比例原則,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判賠5萬元。

此外,于男另於網站電子報指控施男是「薪水小偷」、「對實習老師毛手毛腳」等,雖曾向學校教師確認陳情人身分,卻未對性騷擾、曠職等具體事實進行交叉比對,亦未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已損及施男名譽權,此部分判賠2萬元,合計應賠償施男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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