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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巷中遭開違停罰單還拖吊 法官看Google Map街景圖後不罰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一名洪姓男子,去年8月將車停在巷中被開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Google Map街景圖,認為停放位置並未妨礙車輛通行,判決原處分撤銷。(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一名洪姓男子,去年8月開車停在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段巷中,員警認為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停車」,開單告發開罰900元並拖吊,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並未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舉發照片和Google Map街景圖,認為停放位置符合道安規則要求,也未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加上警方未提供現場測量資料,判決原處分撤銷。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2025年8月26日下午2點多,將自小客車停放在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段241巷的道路邊緣,遭員警認為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停車」的違規,開單告發開罰900元並拖吊,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洪男主張,車子停放的地點,並無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要求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以「顯有妨礙」為概括規定,文義並不明確,其認定應參酌車體大小、駕駛人停車位置、所在道路的路幅與寬度、道路既有設置狀況、雙向通行與否、往來車流量大小及其他人車通行時是否顯然受到妨礙等因素。

法官勘驗舉發照片認為,該地點道路兩側都未劃設停車格,兩側分別繪製白色路面邊線與紅色實線,而該車輛順向停放於白實線處,其右側車身位於白實線內側,緊貼道路邊緣停放,合於道安規則要求。

法官另外勘驗Google Map街景圖截圖照片,發現當小客車行經有成列車輛停放在白實線處時,道路路幅與寬度仍可供其他車輛通行,難認已達顯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

且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未提出任何明確測量資料,證明洪男車子停在該處已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舉證不足,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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