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拍到偷兩大袋...賊上訴扯欠債被拉去、沒分到贓 法官駁回確定
彰化縣王姓男子、紀姓友人在2025年初,結夥在彰化地區連續犯下多起加重竊盜案,兩人不僅攜帶金屬扳手偷拔他人車牌懸掛以掩人耳目,還連續翻牆闖入兩處民宅,大肆搜刮現金、金飾珠寶與各類貴重財物。一審依加重竊盜等3罪,判刑1年2月,王以因欠紀債務才被拉去犯案、未分得財物等理由上訴,二審認定,監視器拍到王行竊後提著「滿滿兩大袋」離開,認犯行明確,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王男與紀男在2025年1月29日凌晨1時37分許,在彰化市區尋找作案目標,兩人合意由紀男把風,王男持足以作為兇器的鐵製扳手,竊取路旁一輛轎車的2面車牌,改掛在犯案用車輛上躲避查緝。
二人得手車牌後不到半小時,兩人隨即潛入彰化市一處社區,攀爬圍牆,從窗戶闖入黃姓民眾住處,偷走電動鏈鋸、電動剪刀及聚寶盆等物。
同年2月4日下午2時40分許,兩人行經林姓民眾住處前,見屋內無人,再次徒手翻牆侵入住宅。兩人如同搬家般,大肆搜刮屋內3萬元現金、平板電腦、7個包包皮夾、大量金飾珠寶、10條K金項鍊及多張信用卡等大批物品,隨後駕車逃逸。
警方獲報後循線追查,在同年月18日晚間持搜索票前往王男位於台中的租屋處,將他逮捕,查扣部分來不及變賣的首飾贓物。
彰化地院審理時,考量王男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依攜帶兇器竊盜罪、2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1年2月,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
王男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辯稱是因積欠紀男債務才被拉去行竊,自身並無竊盜犯意,他更翻供,堅稱竊取車牌用的是「塑膠套筒」非兇器,且大部分財物都被紀男拿走,自己並未分得那麼多,主張原審量刑過重。
台中高分院審酌,監視器畫面清楚拍下兩人行竊後各提著「滿滿兩大袋」物品離開,王男在一審時,早已坦承是使用自己的金屬扳手拔取車牌。
二審審認,王男辯詞多為事後卸責、相互推諉之詞,原審在量刑時已充分審酌各項情狀,無濫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由於王男犯行事證明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