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招待還要求「改口」 檢察官黃錦秋 確定免職
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因涉接受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飲宴招待,懲戒法院一審判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二審昨改判黃免除檢察官職務,改任台北地檢署觀護人,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一審認定黃錦秋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並無違誤,但諭知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的處分,未依法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主文中記載轉任職務的所屬機關、職稱和職務編號,且黃錦秋沒有法院組織法規定擔任檢事官的資格,判決有違法之處,因此廢棄原判決。
二審認為黃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尊嚴與公眾信任,事後試圖掩飾,直到審理期間仍未見知所警惕等後續態度,客觀上已達失去人民對她「檢察官適任性」的信賴,已不適任檢察官。
二審參酌法務部意見,審酌黃錦秋經歷,擔任觀護人職務尚屬適當,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北地檢署觀護人。
法務部、監察院認為黃錦秋2020年1月17日晚間出資宴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與其他警察聚餐後,率領到郭哲敏開設的88會館唱歌聚會;同年7月10日出資宴請王涂芝等人聚餐後,再赴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接受無償招待。
事發後黃於2022年11月11日打電話要求承認去過88會館等場所的王涂芝改口「未前往」,法務部、監察院認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移送懲戒法院,監察院也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