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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中53歲婦人當詐團車手 出任務一毛沒領到…入獄還慘遭判賠803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2月18日04:57 • 發布於 12月18日04:56

台中53歲蔡姓婦人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該團先前向袁姓被害人以投資詐騙騙得803萬元,再以付手續費贖回獲利等話術約袁出面交付290萬元,並指派蔡到場取款,經一旁埋伏警員逮捕;法院刑事依加重詐欺罪判蔡1年,民事以她應負共同侵權責任,判她應給付袁803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蔡婦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先由集團上游以投資等話術對袁姓被害人施詐,對方前後交付803萬元才驚覺有異報警,未料詐團仍繼續騙稱,要現金儲值手續費才能贖回之前的投資獲利,2024年10月13日再約袁見面。

蔡婦當天經上游指示,假冒成某投資公司的線下營業員到場準備向袁收取290萬元現金,所幸當時警方早已在一旁埋伏,一擁而上當場抓到蔡婦。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蔡婦為圖謀個人私利,參與詐團破壞社會金融秩序,重創人與人間信任,助長詐欺猖獗,考量她犯後坦承、未遂,沒和被害人和解,另斟酌她國中畢業學歷、入監前從事粗工,家境尚可等一切情狀,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她1年。

袁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蔡婦求償803萬元損失;對此,蔡已入監,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民事庭認為,蔡婦詐騙經刑事判決,另通知未到庭、沒提書狀陳述,視同自認;民事庭認為,蔡婦詐欺袁男的行為,與其所屬詐團成員間有詐欺聯絡犯意及行為分擔,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因此蔡婦就袁男遭詐803萬元,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判蔡應給付袁8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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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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