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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機動車輛占用道路 台中市環保局攜手警察局114年清除逾3,300輛

觀傳媒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觀傳媒

廢汽車拖吊作業現場展示。(圖/中市府環保局提供)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為維護市容景觀與道路通行安全,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持續與警察局合作,加強查報及清理占用道路的廢棄機動車輛。環保局統計,114年1月至12月全市共查報廢棄機動車輛5,438輛,經勘查認定後由環保局完成移置3,366輛,約占62%;另有2,072輛在環保局複查或拖吊前即由車主自行移置處理,約占38%,有效改善道路及公共空間環境。

廢機車拖吊作業。(圖/中市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表示,遭棄置的廢汽、機車常占用道路、停車格、人行道及騎樓,不僅影響用路人通行安全,也有礙市容觀瞻。經現場勘查認定為廢棄車輛後,會先張貼清理通知書,若車主逾期未清理(無牌廢車逾48小時、有牌廢車逾7日),環保單位即可依法拖吊移置至暫置場。114年完成移置車輛中,以機車為大宗,共3,125輛,汽車241輛,顯示市區廢棄機車問題較為普遍。其中未懸掛車牌的廢車由環保單位張貼通知後完成移置2,237輛;有懸掛車牌的廢車則由警察單位張貼通知後完成移置1,129輛,展現跨機關合作的執行成效。

廢汽車查報作業。(圖/中市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長吳盛忠指出,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廢棄車輛係指外觀髒污、銹蝕、破損,明顯失去原效用,或事故、解體而不具使用功能的車輛。提醒民眾如有老舊車輛已不再使用,切勿任意棄置,可透過環境部「廢車回收一站通」服務網站辦理報廢回收。汽車滿10年可領取1,000元回收獎勵金,機車滿7年可領300元,並可依車況領取回收殘值;若搭配汰舊換新或換購電動車相關補助,也能兼顧環保與節省開支。

廢機車查報作業。(圖/中市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呼籲,民眾若發現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無牌車輛可通報各區清潔隊,有牌車輛可通報警察局(04-23294774),也可撥打1999市民專線或透過台中市資源回收網系統通報(https://recycle.epb.taichung.gov.tw/wastecar/wastecarReport.asp),共同維護整潔、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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