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作品能主張著作權嗎?美國法院拒絕受理上訴案
生成式 AI 已經成為設計、寫作、影音製作的日常工具,但「AI 生成的內容到底有沒有版權?」以及「版權該算是誰的?」仍是產業最常遇到、也最難一句話下定論的問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2026 年 3 月 2 日決定拒絕受理史蒂森泰勒(Stephen Thaler)的 AI 生成圖像著作權上訴案,這也讓 AI 生成圖像是否保有著作權的爭議維持先前下級法院與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的立場,美國著作權保護仍以「人類創作者」為前提,如果作品缺乏可以被認定的人類創作貢獻,就難以取得著作權保護與相應的權利主張空間。
主管機關與法院:人類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要求
神經網路公司 Imagination Engines 的首席執行長史蒂森泰勒(Stephen Thaler)在 2018 年為一幅名為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通往天堂的入口》的視覺藝術作品申請著作版權,這幅作品是由人工智慧「DABUS」生成,描繪一條鐵軌進入到傳送門裡面,周圍環繞著綠色和紫色的植物。
泰勒表示,由於這幅圖像是由 AI 系統 DABUS 獨立生成,因此 DABUS 就是作者,至少要讓它以系統所有者身分取得著作版權。
但是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於 2022年拒絕泰勒的著作權申請,理由是作品必須由人類作者創作才能獲得版權保護。
美國華盛頓聯邦法官 Beryl A. Howell 也在 2023 年維持了著作權局的決定,並在判決中寫道,人類作者身分是「著作權制度的基本要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D.C. Circuit)則是在 2025 年維持這項裁定。
因此,史蒂森泰勒最終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他的律師也在文件中表示,近年來生成式 AI 快速崛起,這起案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這次選擇拒絕受理並不等於作出新判決,而是選擇不介入審理,結論就是下級法院既有裁定持續有效。因此,這次事件也代表在短期內,美國不太可能因為這起案件而改寫需要有人類作者的著作權判斷基準。
AI 生成在美國「真的沒有版權」嗎?
看到最高法院拒絕受理 AI 生成圖像著作權 ,有些人會把它簡化成「AI 生成內容在美國沒有版權」。
但更精準的說法應該是,這起訴訟案針對的是「純 AI 獨立生成、缺乏人類作者貢獻」的情境。也就是說,當作品被認定為完全由 AI 系統自動產出、人類沒有足以構成創作性表達的介入時,在美國要取得著作權保護會非常困難,甚至可能在登記或主張權利的第一步就被卡住。
相對地,更常見的狀況反而是「人機協作」,也就是人類先使用 AI 生成草稿或素材,再進行大量選擇、編排、修改、重寫、後製,最後才會是最終成品。這類作品的重點就不再是「有沒有用 AI」,而會落在人類做了哪些可辨識的創作決策?這些決策是否足以被認定為可受保護的人類創作?
換句話說,對創作者而言,真正的關鍵不在於「prompt 提示詞有多會寫」,而是能不能證明自己對作品的取捨、編排與改作,構成了可被辨識的創作性表達。
素材可以生成,但產業更要在意的是能不能主張權利
美國法院的裁定對產業界來說,不只是單純的法律新聞。
尤其是 AI 生成蔚為潮流,許多企業開始把生成式 AI 用在角色設定、視覺素材、廣告圖、腳本、配樂等工作上,一旦內容被認定缺乏人類作者貢獻,企業在未來面對授權怎麼談、素材被挪用怎麼主張、侵權糾紛怎麼處理」,會更容易陷入被動。
不過,要注意的是,不容易取得著作權保護,並不等於「任何人都能隨便使用」。
實際上,仍可能涉及合約、商標、平台規範等其他限制;但就著作版權來說,這起訴訟案也提醒產業界,只會靠「AI 生成」還不夠,還要思考如何讓作品被認定具備人類創作性。
AI 可以是工具,但要談版權,必須留下「人類創作軌跡」
總結來說,這起訴訟把問題推回到一個務實重點,就是「AI 可以是工具,但要取得著作權,必須留下人類作者的創作表達軌跡」。
對創作者或團隊而言,更可行的做法是保留 AI 生成的修改紀錄、後製決策與素材來源,並且還要能對照與描述人類在 AI 生成過程扮演的角色,而不是只剩一段 prompt 提示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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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及資料來源:CNET、Reu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