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豐原站持刀狂毆前女友母女 莽男出獄無視保護令又犯案加重判刑
民國114年7間月台中市豐原火車站發生一起恐怖情人持刀傷人案,28歲黃姓男子因不滿分手,不理會保護令,在車站剪票口對前女友母女兩人亮出水果刀攻擊,一審判1年7月。檢察官認為應以殺人未遂罪論處上訴,台中高分院考量,黃男服刑完不久又犯刑案,撤銷原判,依2個傷害罪累犯,改判1年9月。
檢警調查,黃男與黃女曾是情侶關係,男方於酒後毆打黃女,女方在114年5月申請保護令。未料7月24日黃男竟無視保護令,黃母陪同黃女南下台中,黃男現身糾纏,黃女與母親一同前往台中市豐原車站,準備搭車返回北部,黃男仍一路跟到車站,要求黃女留下遭到拒絕。
黃男心生不滿從背包取出水果刀,朝黃母左側頸部刺去,黃女見狀立即上前推開黃男,黃母則趁隙將水果刀折斷,跑入台鐵員工辦公室報案求助。警方獲報到場後,當場將黃男逮捕,黃母頸部有2處撕裂傷,黃女左手拇指與食指也有開放性傷口。
檢方原依殺人未遂、傷害及強制等罪起訴黃男,指出黃男剛執行完不到5年再犯,認定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但中院審理後認,黃男不構成殺人未遂要件,改以2個傷害罪,分別判1年2月、7月,合併應執行1年7月。
檢察官不服,認為黃男先毆打女友母親,再用持刀抵住她頸部與胸口,砍殺到頸部,黃男預藏刀具近距離朝他人揮砍行為,主觀上有殺人不確定故意的情形,因此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若黃男確實有殺意,在黃母及黃女事先不知黃有持刀、難以防衛的情況下,以黃身身材優勢,應可輕取其性命,但在割傷女友母親頸部2處長3公分的表淺撕裂傷之後,沒有追砍的後續危害動作,難認其有殺害黃母的動機與故意。
法官認定,黃男另涉她他案入監執行完畢,僅隔9個月就再犯案,即使黃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賠償母女2人,也未獲2人原諒,撤銷原判決,改依2個傷害罪累犯論處,分別判1年4月、1年8月,應執行1年9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