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校長參加女師父親告別式 竟強吻襲胸摸大腿 遭解聘提告稱是婚外情
黃姓前國小校長參加女教師父親告別式後,竟在女教師車上對她強吻、襲胸、摸大腿,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台東縣政府將黃解聘、2年不得聘為教師;黃不服提告,主張與女教師是婚外情,對方要給丈夫交代才提告,而且可懲處或輔導,解聘有違比例原則,法院駁回告訴。
據了解,51歲的黃姓前校長期推動國教,並營造「愛家愛妻好男人」形象,曾投書媒體談偏鄉教育問題,2023年2月因涉及性騷擾案件,台東縣政府將他改調他校擔任教師;去年12月27日,台東地院二審將黃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30天,宣告緩刑2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在2022年11月間擔任校長時,參加校內女教師父親的告別式後,請女教師載他回學校;黃卻在車上副駕駛座位置假藉要安慰女教師,將其上半身強行拉過去,親吻嘴唇並伸舌入嘴,舔女教師右耳,並以手隔著衣物撫女教師摸胸部,還說「想舔妳胸部」。
女教師連說「不要、不行」,明確拒絕,黃才暫時罷手,讓她開車;結果黃又第二度將手放在她的右大腿,將她的裙子往上推撫摸大腿,女教師要將黃的手推開,黃又抓住她的手,言語性騷擾。女教師說「不行這樣子、我們已經結婚了」,黃仍拉下她口罩親一下後才下車。
本案一審去年7月30日宣判,黃當時擔任教師的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黃有損師道尊嚴,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解聘、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台東縣政府核准,黃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
黃指出,他跟女教師其實是婚外情,對方是為了維持婚姻,對丈夫有交代才提告;他是有親吻女教師、撫摸胸部等,但並未聽見對方有何言語抗拒或因肢體推擠而發出聲音,他沒有違反女教師意願,是你情我願,行為不構成性騷擾,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另外,他從未收到性平會調查報告,對調查過程、小組名單等皆不清楚,調查程序有誤,教評會決議難謂適法;即使認定他有性騷擾,可採記過以上懲處或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程序,教師身份一旦被解聘,很難回任,形同公職生涯化為烏有,付出代價極大,難符比例原則。
台東縣政府指出,黃姓前校長參與女教師父親告別式後,從行車記錄器內容可知,黃交談間不斷將話題導引至有關色情部分,女教師以尷尬的笑聲自我防衛,因黃是校長、上司,女教師無法斷然拒絕;黃隨後趁對方不及抗拒性騷擾,在刑事偵審中已自白犯罪情節且判決確定。
合議庭調閱黃在檢方的偵訊筆錄,黃承認有短暫親吻嘴唇、舔耳朵、隔著衣物摸胸部,並在快下車前有摸大腿、親嘴唇吻別;他做這些事沒有得到女教師同意,因為前同事很久未見,聊的愉快,情不自禁,當時思慮未周,他願意認錯道歉賠償,且一審判決後未上訴,是檢方上訴。
合議庭認定,黃對女教師確有性騷擾行為,黃相關主張,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性平會、教評會認定基礎事實並無錯誤;案經教評會委員表決一致通過,理由具體明確,縣府據以作成原處分,自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黃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