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助理費11萬一審判7年4月 高院幫她釋憲失敗後今逆轉判無罪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於2022年獲民眾黨提名參選新竹市長,最終以98,121票、最高票數順利當選。不過,高虹安上任市長不久,就因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遭檢調單位偵辦,案件進入審理階段,高虹安一審遭判7年4月,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宣判,高虹安貪污罪無罪,改以偽造文書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其餘共犯判刑如下:王郁文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
黃惠玟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
陳奐宇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
陳昱愷(無罪)上訴駁回。
檢方查出,高虹安於2020年2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涉嫌以浮報助理公費補助酬金及加班費方式,不法詐領約46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高虹安及其辦公室4名助理共5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高虹安確有犯罪事實,實際詐得金額為11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褫奪公權4年。其餘涉案助理部分,陳奐宇遭判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王郁文各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則獲判無罪。
全案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階段,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針對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相關編列費用規定,違反法規範的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
高院指出,多年來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做出的判決共有200餘筆,但以立委身分涉及此問題而被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因此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為此高院裁定停止審理,並且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最終決定不受理此案,發回高院繼續審理。儘管如此,承審法官郭豫珍盼速戰速決,全案於9月30日進行審判程序,僅再傳喚一名證人後就終結辯論,而後進入審理程序。
而高虹安本人聲稱,自己身為一個新科立委,不清楚公費使用規範,事後才知道辦公室的零用金制度,此制度為立委與助理捐一部份薪水當作零用金,而助理們有時會用這筆錢幫來客買咖啡,可見零用金並非完全以委員需要為主。
此外,高虹安還表示,本案中最難過的應該是自己的父母,從小栽培她到國外念書,畢業後到大公司上班,還當上立委、市長,如今女兒卻被認為是貪汙犯,請求法官還她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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