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到不想走?男借住前妻精華宅2年不搬 下場法院一次算清
女子阿蘭與前夫阿愷(均化名)多年前打離婚官司,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約定讓阿愷暫時借住阿蘭名下精華地段的房屋,直到另一起剩餘財產分配官司確定為止。然而官司早在2022年就已判決確定,阿愷卻遲遲不搬離,至今仍無權占用房屋。阿蘭無奈提告請求返還房屋並追討不當得利。
判決指出,阿蘭與阿愷曾因離婚訴訟,在2018年簽下訴訟上和解筆錄。內容明載,阿蘭同意讓阿愷暫住其名下的房屋,使用期限限定於兩人之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案」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換言之,這是一份典型的「使用借貸」關係,期限一到,借用人就必須返還。
法院查明,該財產分配案已於2022年判決確定,法律上借住的期限也在當天正式結束,但阿愷仍持續占用、無意搬離。阿蘭寄發存證信函多次催告均遭忽略,最終選擇向法院請求命令前夫阿愷遷讓返還。
審理過程中,阿愷雖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僅以書面聲稱他對阿蘭「沒有其他債務」,但並未對和解內容、期限屆滿等核心事實表達具體主張。法院強調,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且使用借貸期限已明確屆滿,阿愷又無證明任何繼續占用的合法權源,顯然構成無權占有。
更關鍵的是房屋本身的價值。法官指出,該物件約43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約13坪),走路至捷運站僅3分鐘,地段精華。阿蘭並提出附近區域、坪數條件相近的租屋行情資料,每月租金皆超過2.5萬元。阿愷既無權占有,自然等同獲取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計算,自期限屆滿後至阿蘭提告的日期,共26個月的不當得利,金額即達65萬元;後續至實際騰空之日止,阿愷仍需按月支付 2.5 萬元,並就已到期部分負擔法定遲延利息。日前依法判決,判決阿蘭勝訴,命阿愷立即將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同時給付累計不當得利65萬元及利息,並在遷出前每月補償2.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