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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放.獨家》公地放領導致炒地皮?政院高層回「不會」1976前有租約、耕種才符合資格:還保留1舊規定避免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11月30日09:00 • 發布於 11月30日03:41

總統賴清德日前宣布重啟公地放領政策,內政部也通過首件審議案件,象徵「耕者有其田」邁出第一步。對於公地放領是否會有炒地皮問題?一名政院高層向《放言》記者肯定回應「不會」,因為要在1976年前有租約、有耕種事實才符合資格,也保留過往法規限制,不容易有炒地皮的問題。

內政部日前召開公地放領審議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出的宜蘭縣大南澳地區326筆放領土地,總面積約64公頃。這是總統宣布重啟公地放領政策後,內政部正式通過的第一個審議案件。內政部表示,後續將與財政部及縣市政府協力合作,儘速辦理租約清查等各項放領作業,希望能讓農民早日實現「耕者有其田」。

申請承領的農民必須符合兩大條件,一為民國65年(1976年)9月24日前已合法訂定租約且至今仍持續承租,二為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對於公地放領是否會有炒地皮問題?政院高層直回「不會」,他解釋,因為要在1976年前有租約,而且有耕種事實才符合資格,不容易有炒地皮的問題。

該高層表示,「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22條規定,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該高層指出,這條也是內部協調討論比較分歧的規定,也是有人主張放寬,「最後是保留這個規定,避免炒地皮。」

圖片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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