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對幼女性交罪 公訴不受理!竟是檢方未踐行「先議權」
涉及國二少女的妨害性自主案,在法院審理階段竟爆出程序大烏龍!原以為罪證鑿鑿、準備進入實體審判的性侵案,卻遭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案件的關鍵不在於被告是否無辜,而在於檢方偵辦和起訴過程中,未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先議權」強制規定,導致程序嚴重違背。
根據地檢署的公訴意旨,一名男子與當時就讀國二、尚未滿16歲的少女發展為男女朋友。男子在明確知悉少女為法律所保護的未成年幼女身份下,仍基於妨害性自主的犯意,在住處房間內發生了一次性關係。檢察官認定,男子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幼女性交罪」,遂提起公訴。
然而,當案件送進地院後,法官在審核卷證資料時,卻發現了足以顛覆全局的程序問題。法院查明,男子的出生年籍資料顯示,案發時他尚未年滿18歲,其身份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的「少年」。
問題就出在偵查流程,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的嚴格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原則上必須由「少年法院」優先審酌,行使所謂的「先議權」。
換言之,少年法院必須先決定要對少年施以保護處分,或是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刑事追訴。這一設計,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能獲得更符合其身心發展、有助於教化矯治的司法處遇。
法院引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強調,對於少年犯罪的刑事追訴及處罰,必須以少年法院依規定移送的案件為限。法院進一步指出,本案自地檢署收案開始偵辦,直到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時,男子雖然已經年滿18歲,但尚未滿20歲。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的明確規定,檢察官在受理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告犯罪時未滿18歲,且在偵查時仍未滿20歲,檢察官「應」將案件移送管轄的少年法院(庭),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官指出,檢察官顯然略過了這一強制性的「先議」程序,逕自跳級、向法院提起公訴。這種行為已構成「起訴程序顯已違背」法律規定。法院最終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在未經言詞辯論的情況下,直接裁定本案「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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