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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23歲女清潔員!國民法官判7年9月原因曝光…香酥鴨老闆一毛不賠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記者簡榮良、吳泊萱/台南報導

香酥鴨老闆鄭傳吉酒駕撞死女清潔員,因曾叫代駕、無酒駕前科等原因,獲輕判7年9月徒刑。(圖/資料照)

去年12月16日,台南安平區發生賓士酒駕追撞垃圾車事故,當時站在垃圾車後方的23歲陳姓女清潔員首當其衝,成了夾心餅乾,下半身支離破碎慘死,遺體出動5組禮儀修復師,接力近24小時才勉強拼湊完整,完成後事。全案由台南國民法庭審理,肇事的香酥鴨老闆鄭傳吉遭判刑,如今量刑原因曝光,法官認為鄭男在案發前曾有叫代駕紀錄,也無酒駕前科,加上欠債壓力太大導致自制力欠缺,最終判7年9月;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傳吉(48歲)在去年12月16日清晨5時至8時許間,於飲用啤酒後駕駛賓士車上路,同日8時6分許,行經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前,因不勝酒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高速追撞暫停在慢車道的垃圾車,導致站在垃圾車後方的陳姓女清潔員(23歲)下半身粉碎性骨折、多重性外傷當場死亡。警方獲報到場,於8時34分,測得鄭男酒測值0.95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並起訴。

23歲陳姓女清潔隊員慘遭酒駕賓士追撞,下半身支離破碎,動用5組禮儀修復師接力近24小時拼湊遺體。(圖/資料照)

全案由台南國民法庭審理,並於今日(11日)宣判一審結果,法院也公布量刑原因。鄭男在案發當晚與友人輾轉多處飲酒,一開始移動時確實有使用代駕,但在案發駕車上路前,鄭男明知有其他方式能避免酒駕,也有選擇空間的情況下,仍決定自行開車上路,屬於公然挑戰社會公益及法紀。

鄭男肇事後酒測值高達0.95毫克,接近法定標準4倍,在視線正常、無障礙物情況下,駕駛賓士車高速行駛、偏離車道,在毫無煞車情況下追撞暫停在慢車道上的垃圾車,導致站在垃圾車後方清運的女清潔員,下半身粉碎性骨折、雙小腿截斷、多重外傷、臟器外露、遺體支離破碎慘死。

法官也在庭上還原當時撞擊程度有多猛烈,鄭男駕駛的賓士車與垃圾車鋼骨緊密卡死、無從分離,為了還給被害者最後的尊嚴,耗費了5組禮儀修復師,接力將近24小時不斷處理,才勉強拼湊遺體,完成後事。且該事故造成市區道路單向封閉數小時,不只影響原訂垃圾清運計畫,也造成清潔隊員心理陰影,甚至有人因此離職。

死者陳女成長於勞動家庭,因雙親忙於工作,主要由奶奶照顧,陳女生性開朗體貼,跟隨男友從事清運工作,為了分擔雙親的經濟負荷,以及和男友共築未來,她身兼2份工作,還每天趁空檔探望奶奶,非常孝順。但鄭男因一念之間的自私選擇,剝奪了陳女的美好人生,一家人至今仍不敢告知奶奶死訊,僅以「出國工作」瞞騙。

陳女男友是垃圾車司機,事發當下親眼目睹女友死狀,至今仍深陷自責與愧疚中。(圖/資料照)

陳女的母親也當庭慟訴,自己最大的願望就是看見女兒披婚紗快樂出嫁,結果等來的卻是替女兒蓋白布,親眼看著女兒血肉模糊躺在垃圾車旁。而陳女的男友身為垃圾車司機,事故發生時親眼目睹女友遭撞擊過程,當下慌亂無助又痛苦,時至今日仍深受創傷影響,且背負著將女友介紹到清潔隊工作的自責與愧疚。

香酥鴨老闆鄭傳吉酒駕撞死女清潔員,因曾叫代駕、無酒駕前科等原因,獲輕判7年9月徒刑。(圖/資料照)

經查,鄭男已婚,與妻兒同住,兒子已經開始工作,女兒在台北讀大學,女兒學費申請就學貸款。鄭男自稱2018年從穩定的科技公司離職後,歷經投資失利、被熟識朋友騙取錢財,後來與妻子共同經營香酥鴨店,每月有4、5萬元盈餘,但仍將妻子名下的房產抵押二胎借貸,導致生活陷入以債養債的經濟困境。

案發前鄭男仍有超過200萬債務尚未清償,承受極大財務槓桿壓力,因長期財務焦慮讓人喪失判斷力,才導致他在遇到壓力與衝突時,往往思慮不周、缺乏理性自制力。

法官審酌,鄭男案發後在救護車上一再堅稱有找代駕,否認駕駛行為,拒絕在酒測單上簽名、質疑警方執法,並在初次筆錄中表示不記得駕車及撞擊經過,雖然此部分與客觀證據不符,但考量酒精作用及重大事故撞擊後,確實可能造成記憶缺損或認知偏差之情形,難以認為鄭男是蓄意規避責任。

鄭男清醒後,馬上認知到行為造成的後果,並配合調查,使案件事實得以迅速釐清,節省司法資源,考量鄭男無酒駕前科、案發前確實有使用代駕的紀錄,決定將此部分作為有利於量刑之參考因素。
鄭男案發後收押至今,可自由通信,卻等到審理程序期間才首次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且至今仍未賠償分毫,只表示願將獄中工作所得作為賠償金,等服刑完畢會再努力工作分期賠償。

法官考量鄭男今年已48歲,等服完長期徒刑出獄後,就算以體能極限奮力工作,賠償計畫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清單」,雖然鄭男在法庭上表現出悔意,但彌補遺憾的能力在現實面前顯得極其匱乏,考量種種因素及一切情狀後,審判長陳本良、受命法官廖建瑋法官、陪席法官陳嘉臨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一致決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鄭男有期徒刑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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