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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大戰!婦控小三違約爭產 法官揭「三大關鍵」駁回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天前 • 簡銘柱

桃園一名婦人阿芳(化名),不滿丈夫阿國(化名)在婚姻期間與女子小蕙(化名)暗通款曲,當年雖簽下承諾書約定「小蕙須放棄繼承權」,沒想到阿國過世後,小蕙竟翻臉不認帳,大搖大擺繼承上千萬遺產。阿芳氣得提告求償1372萬元,豈料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一席話直接打臉,判決阿芳敗訴,訴訟費15萬還得自己吞!可上訴。

據了解,阿芳與阿國於59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但阿國卻在婚姻期間偷吃小蕙,阿芳氣得提告妨害家庭。75年間,雙方達成協議簽下和解書及承諾書,約定阿國與小蕙都同意「拋棄阿國名下全部不動產的繼承權利」,等阿國死後,房產全歸3名子女所有。

阿芳指控,阿國在113年3月往生後,小蕙竟無視當年承諾,不僅沒有拋棄繼承,還大剌剌跟子女爭產,粗估小蕙實際拿走的遺產價值高達1729萬餘元,扣除小蕙依約「只能拿」的857萬餘元,讓阿芳子女白白損失872萬餘元。阿芳主張,小蕙債務不履行,害她配偶權受損,除了財產損失外,還要再討500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1372萬元。

面對阿芳指控,小蕙喊冤強調,當年根本沒看過什麼和解書,只有簽過承諾書,而且承諾書內容是「小蕙同意拋棄二個小孩對阿國現有全部不動產之繼承權利」,這是叫別人放棄繼承,壓根不是她自己要放棄繼承。況且,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還沒開始前,根本不能預先拋棄繼承權,這種約定本來就無效。

法官審理後發現,阿芳在法庭上原本還主張侵權行為,但後來又改口只告債務不履行,光是訴訟標的就前後不一。更關鍵的是,法官直接點出三大問題:

第一,承諾書約定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引用民法第72條規定,繼承開始前預先拋棄繼承權的約定,已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根本無效。

第二,拋棄繼承的人根本不是小蕙。 承諾書上白紙黑字寫的是「二個小孩」要放棄繼承,小蕙從頭到尾都不在拋棄的名單內,阿芳卻要告小蕙沒有拋棄繼承,根本告錯人。

第三,阿芳早已不是阿國配偶。 法官更狠批,阿芳自己都說阿國早就跟她離婚,既然已非配偶,哪來的配偶權被侵害?連繼承人都不是了,還說什麼繼承損失?

法官認為,阿芳主張的債務、配偶權或損害全部不存在,小蕙根本沒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阿芳要求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全部於法無據。最終判決阿芳敗訴,不僅1372萬元一毛都拿不到,還要自行負擔15萬1236元的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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