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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違規拒檢跨區狂逃!海山警依法開單34張 重罰6萬9700元

TVBS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陳冠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員警於昨(23)日夜間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共享汽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且駕駛未繫安全帶,上前要求靠邊受檢時,駕駛竟心虛開車逃逸。警方沿途尾隨並通報圍捕,最終顧及現場安全未強勢截停,全案未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物損失。警方後續盤點違規項目,針對該車狂飆期間11項違規事由,依法開出34張罰單告發,總計金額達新臺幣6萬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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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19時25分許,新海所員警在板橋區文德路發現該車違規,要求停車受檢時,駕駛隨即踩油門加速逃逸。員警見狀立馬於後方尾隨並通報攔截圍捕,該車一路行經板橋四維路、長江路、新海路,並經新海橋跨區駛往新莊區,再沿環漢路往樹林方向狂奔,最終於19時45分許自浮洲橋往台65線快速道路逃逸。考量現場整體道路安全狀況,員警判斷不宜實施強勢截停,全程無人受傷及發生財損。

經警方事後檢視,該車在逃逸過程中違規態樣百出,將依法開立多張罰單,包含:

  • 拒檢逃逸(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開立1張,處新臺幣20,000元。
  • 未停讓行人(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開立1張,處新臺幣6,000元。
  • 闖紅燈(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開立9張(每張2,700元),共新臺幣24,300元。
  •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開立13張(每張900元),共新臺幣11,700元。
  • 燈光損壞不予修復(道交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開立1張,處新臺幣1,400元。
  • 紅燈右轉(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開立4張(每張600元),共新臺幣2,400元。
  • 行經停標字路口未停讓(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開立1張,處新臺幣1,500元。
  • 其餘違規(包含未達路口中心處左轉、多車道左轉未先入內側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等):各開立1張(每張600元),共新臺幣2,400元。

以上開罰累加總和達新臺幣6萬9,700元。

海山分局強調,由於該涉案車輛為共享汽車,海山分局後續將主動函詢承租業者,釐清當時實際承租駕駛人資料,以順利辦理交通罰單歸責與追繳程序,對其違法駕駛之行為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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