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遺產 課稅兩情境
隨高齡化社會來臨,財富傳承議題愈來愈受民眾關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孫子女繼承遺產,可能會有「拋棄繼承」、「代位繼承」兩情境,在課徵遺產稅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計算方式有別,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
許多人以為同樣是祖父母遺產由孫子女繼承,不會影響遺產稅扣除額。中區國稅局解釋,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法律性質不同,因此會牽動遺產稅子女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都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還可依距離成年年齡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祖父母遺產一般由父母繼承,不過在父母「拋棄繼承」情境下,由孫子女繼承時,卑親屬扣除額並非依實際繼承的孫子女人數計算。依規定,親等較近的繼承人(父母)拋棄繼承後,由次一親等卑親屬(孫子女)繼承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適用人數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則是依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可代位繼承,此時,每位代位繼承人都可適用56萬元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舉例來說,王先生(化名)去世後,留下一名兒子、一名女兒,各育有兩名孩子(即王先生有四名孫子女)。若兒子與女兒在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改由四名孫子女繼承王先生遺產,實際上雖有四名繼承人,但因是拋棄繼承案件,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人數,只能以拋棄繼承前為準,也就是兩名子女、每人56萬元,只能扣除112萬元。
但如果兒子、女兒都比王先生早過世,四名孫子女為「代位繼承」,此時,每人都有56萬元扣除額,合計可扣除2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