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年首例判決 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於今日下午3時舉行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案」記者會,這是憲法法庭自113年10月間113年憲判字第11號後,首次宣判。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會今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1月10日議決覆議案,經在野黨黨團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執政黨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於5月12日舉行公開說明會後,5月14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而憲法法庭於今日召開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結束後再召開一般評議。隨後在記者會中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並即刻起失效。
憲法法庭指出,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第30條第2項規定、第3項規定、第4項規定、第5項規定、第6項規定、第95條規定,於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