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別急著繳稅!「這樣做」可先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台幣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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